股东与公司能同时受益?…检方忧虑的商法修正案悖论
庭审上可主张“义务冲突”反对论理
增发新股等经营过程成变量
“公司 vs 股东”冲突恐获免责
也有观点认为,2日朝野协商通过的《商法》修正案在强化股东责任方面将存在局限。分析指出,一旦出现公司与股东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经营层可能以“义务冲突”为盾牌,逃避处罚。
据法律界介绍,长期负责企业案件侦查的检察机关内部,对新增“对股东的忠实义务”条款的《商法》修正案,持与经营界不同的看法。
《商法》修正案的核心在于,将董事(经营者)的忠实义务范围从“公司”扩大至“股东”。迄今为止,《商法》原则上要求董事以善良管理人的身份,为公司履行忠实义务。修正案则更进一步,将股东利益也明确为经营判断的核心考量事项。
问题在于,在实际经营现场,公司与股东的利益保护义务发生冲突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有偿增资或减资、合并、人为分割与物的分割、向控股公司转型、发行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BW)等各种经营判断场景中,公司与股东的利害关系未必一致。首尔南部地方检察厅一名部长检察官表示:“公司与股东的利害关系,尤其在结构调整阶段会发生尖锐冲突。减资、分割、资本重组过程中,公司存续与股东价值并不必然一致。届时辩护人会以忠实义务相互冲突为论据当作盾牌,积极争议背信罪的违法性。”
也有意见指出,《商法》修正案原本意在强化企业经营透明度,但实际效果有限,反而可能只会让围绕背信罪适用的公判策略更加复杂。所谓《商法》将公司与股东设定为同一地位的结构本身就存在根本性矛盾。一名曾在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公判部负责背信案件的部长检察官称:“即便在侦查阶段已经查明嫌疑,一旦在公判中提出义务冲突论和阻却违法事由,现行刑法就很难应对,合议庭的判断也可能出现分歧。结果就是提高了证明背信罪的门槛,反而有被经营层当作盾牌滥用之虞。”与原本想要严密规制背信罪的立法趣旨相反,豁免责任的逻辑可能在侦查和审判两个阶段都占上风。另一名部长检察官则表示:“在判例确立之前,混乱恐怕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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