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保障被告人权利”
“属已有确定判决情形,属‘免诉’”
即使因警察失误而错误适用法律、仅作出罚款通知,只要当事人已经缴纳了罚款,就不能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韩国大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也就是说,同一事件事后不得再追加开展刑事程序。
据法律界28日消息,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Park Youngjae)于本月1日维持了原审判决,最终确认对一名因违反《道路交通法》(拒绝酒精测试)被起诉的驾驶人宣告“免诉”。所谓免诉,是在不具备提起刑事诉讼条件时作出的判决,其效力等同于不起诉。
该驾驶人因被指控于2023年6月凌晨饮酒后驾驶电动平衡车,在接到举报后出动的警察要求其接受酒精测试时予以拒绝,因而被起诉。根据《道路交通法》,电动平衡车被归类为与滑板车同类的原动机装置自行车,驾驶人如饮酒驾驶或拒绝酒精测试,将面临罚金或监禁刑罚。
当时出动的警察误将该驾驶人所乘电动平衡车当作与电动滑板车同类的个人型移动设备,遂对其处以10万韩元的罚款。此后,该驾驶人缴纳了罚款。但警方随后推翻了罚款处分,检察官则以违反《道路交通法》罪名对该驾驶人提起公诉。
对此,法院认为,《道路交通法》规定“已缴纳罚款的人,不再就该违章行为受罚”,因此不能对该驾驶人再行处罚。法院将本案视为对同一公诉事实已存在确定判决的情形,因而宣告免诉。
一审法院指出:“负责警官或警察署署长,不能对已完成罚款缴纳的案件擅自撤销罚款通知处分”,“即便因承办人员的错误而导致法律适用不当,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也应当得到保障。”
检察官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及大法院的判断相同。大法院表示:“本案公诉事实属于已经存在确定判决的情形,因而维持免诉判决的原审判断,并不存在误解有关罚款通知处分效力等法律原理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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