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原地方法院判处罚金200万韩元
“执着反复的跟踪行为”

一名五十多岁的男子在自己供货的一家咖啡馆内,十余次嗅闻女店主脱下的鞋子气味,一审被判处罚金后,在二审中也被判处罚金。


据联合新闻社26日报道,水原地方法院刑事上诉第1-3合议部(金钟根首席法官)驳回了因违反《关于惩治跟踪骚扰等犯罪的法律》被起诉、在一审中被判处罚金200万韩元的A某(51岁)的上诉。与一审相同,合议庭同时命令A某参加40小时的跟踪行为治疗项目。


A某被控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在位于京畿道的一家咖啡馆内,13次嗅闻放在厨房地板上的女业主B某的鞋子气味,违背被害人意愿,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持续反复实施跟踪骚扰行为,因而被移送审判。据悉,B某于2023年4月左右接到陌生人打来的电话,对方称“想闻鞋子的味道”,于是调看了店内所有闭路电视(CCTV)画面,锁定被告人后向警方报案。


原审法院以A某未获得被害人谅解、在四个月内多达13次实施犯罪等为由,判处罚金200万韩元。此后,A某主张“只是单纯出于好奇,并无实施跟踪行为的故意”,提起上诉。然而,二审合议庭认为,“本案行为在社会通念上不能视为在合理范围内具有正当理由的行为”,“被告人刻意找到被害人藏起来的鞋子并嗅闻其气味,这种执着且反复的行为难以认定仅出于单纯的好奇”,因而未予采纳A某的主张。合议庭还指出,A某的行为足以让任何人感到不安甚至恐惧,属于《跟踪处罚法》所规定的行为。



二审合议庭就驳回上诉的理由解释称:“与原审相比,量刑条件并无明显变化,即便重新审视案卷中体现的量刑因素,也难以认为原审量刑过重到超出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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