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眼镜行业龙头Starvision与第二名Wink Company对簿公堂
围绕“隐形眼镜到店自提(取货)服务”,运营国内第一大隐形眼镜连锁企业“OLENS”的Star Vision与行业第二位Wink Company之间的诉讼,正演变为大型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代理战”,愈演愈烈。
大型律所代理战
大韩眼镜师协会由律师事务所光场代理。眼镜师协会通过光场向与Wink合作的眼镜店发送内容证明,警告称“取货服务违反《医疗技师法》”,并可能导致眼镜师执照被暂停。与眼镜师协会立场一致的OLENS则委任律师事务所世宗,自2022年起多次以违反《医疗技师法》为由,控告与Wink合作的眼镜店。
Wink一方则有律师事务所律村和Zium站台。主张“取货服务并非线上销售,因此合法”的Wink,其相关刑事控告案件此前由Kim & Chang律师事务所应对,但近期因出现“利益冲突”理由而辞任。原因在于,Kim & Chang的客户——英国大型私募基金CVC Capital已于2025年1月将运营OLENS的Star Vision 49%的股权全部收购,成为Star Vision的第二大股东。Kim & Chang腾出的空位由律师事务所律村接手。律师事务所Zium以及Songheon律师事务所代表律师Lee Junyeop(56岁,司法研修院第29期)也被委任,与律村一道为Wink进行辩护。
Wink服务是否违反《医疗技师法》?
Wink是一个入驻了30余个彩色隐形眼镜品牌的平台。顾客在Wink应用程序中选择想要的镜片产品及数量和线下眼镜店后,Wink将相应产品发送至合作眼镜店,协助顾客完成购买。Wink认为取货服务是合法的。其主张是,Wink仅为平台,镜片购买行为只在线下眼镜店进行,因此并非现行法律所禁止的线上销售。Wink相关负责人表示:“经历新冠疫情等困难时期的眼镜店,通过Wink平台获得了免费的宣传效果,并通过销售彩色隐形眼镜实现了收益。”
相反,OLENS认为,Wink的取货服务存在违反《医疗技师法》的可能性。《医疗技师法》第12条第5款规定,“不得通过电子商务及通信销售方式销售眼镜及隐形眼镜”。同法第14条第2款还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为特定眼镜营业场所(眼镜师)招揽或介绍顾客”。眼镜师协会也认为,Wink的取货服务实质上构成线上销售,因此属于违法。
是否具备营利目的与特定性成争点
若要认定违反《医疗技师法》第14条第2款,招揽或介绍行为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且以“特定”眼镜营业场所为对象。最高法院在2022年10月审理一宗涉及类似争点的《医疗法》及《律师法》违反案件(2021都10046)时,就《医疗法》第27条第3款所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含义判决称,这是“因向特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介绍、介绍转介或招揽患者的行为,而取得相应财产上利益”。
Wink方面表示:“我们只是向眼镜店供应产品,并仅从眼镜店收取正常的货款,并未从相关眼镜店收取任何客户导流对价,因此不构成‘以营利为目的’。”此外,既然顾客可以在Wink应用程序中自由选择数百家合作眼镜店,Wink就不能被视为将顾客“导向特定眼镜营业场所”。最高法院在1999年6月就一宗涉及类似争点的《医疗法》违反案件(99都803)中判决指出:“《医疗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患者介绍、转介或以其他方式招揽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或教唆他人从事该等行为’,其中所谓介绍,是指在患者与特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建立联系,使双方互相知晓并订立诊疗委托合同的行为。”
OLENS是否在牵制快速成长的Wink?
业内认为,OLENS之所以将Wink拖入诉讼漩涡,与Wink的迅猛增长势头有关。按2024年国内彩色隐形眼镜销售口径计算,OLENS实现销售额约1500亿韩元,稳居行业第一,并保持市场支配性经营者地位(市场占有率50%)。按同一口径,Wink 2024年销售额为420亿韩元,市场占有率为14%。然而,随着眼镜师协会不断施压威胁暂停执照,以及OLENS持续进行控告,原本多达1500家的Wink合作眼镜店,截至5月已减少至约500家,约有1000家合作眼镜店解除合作。
OLENS曾实施与Wink形式相似的取货服务,却在4月突然宣布暂时中止。巧合的是,协会向合作眼镜店下发纪律公文的时间点也是4月。《法律新闻》为听取Star Vision方面的立场而提出采访请求,但截至23日18时,Star Vision方面尚未回应采访。
《法律新闻》记者 Hong Yunji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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