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家金融控股公司和银行、53家证券及保险公司接受事前咨询
今后还将通过说明会和追加实态检查积极提供支持

金监局:“为71家金融机构提供责任结构图咨询,发现多项不足” View original image

金融监督院表示,已完成针对国内71家金融公司的职责结构图事前咨询。金融监督院解释称,咨询结果显示存在多项不足之处,已建议相关公司进行整改。


金融监督院于26日表示,随着去年7月《有关金融公司公司治理的法律》修正案开始实施,已面向18家金融控股公司及银行,以及53家大型金融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完成了职责结构图事前咨询。


该法律修正案的核心内容,是金融公司应引入将各高管的内部控制责任进行分配的职责结构图,并由记载在职责结构图中的高管履行内部控制管理义务。


金融监督院称,事前咨询结果发现了多种不足和建议事项,并公开了几项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首先,在部分选任各自代表的金融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8家)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治理法上缺乏关于代表理事(首席执行官)职责分配的明确标准,实务中可能产生混乱。在部分金融公司中,有的仅就各自代表负责的业务范围分配职责,有的则根据职责的性质,向一方单独分配或向双方共同分配(混合分配),各公司之间的分配标准存在差异。


金融监督院指出,在实行各自代表体制时,综合考虑各自代表的业务和权限以及职责结构图制度的宗旨等因素,从职责的性质及对象等标准出发进行分配更为妥当。


此外,在多家公司中,一人兼任代表理事和董事会主席的情况较多,存在产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与金融控股公司和银行不同,在大型金融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中,53家公司中有25家(47.1%)的代表理事兼任董事会主席。虽然代表理事兼任董事会主席并非公司治理法所禁止,但有舆论认为,在引入职责结构图后,牵制与平衡原则可能无法顺畅发挥作用。


金融监督院强调,在维持兼任的情况下,应当建立具有实效性的内部控制装置,以确保引入职责结构图后牵制与平衡原则能够发挥作用。


同时,相当多的金融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并未将实质性的内部控制责任分配给负责接收报告并行使决策权的上级高管(事业部门负责人等),而是分配给下级高管(本部负责人等),因此内部控制可能难以有效运行。在上下级高管的业务范围一致的情况下,为了使内部控制有效运作,有必要将职责分配给上级高管。


此外,还存在对主要高管职责分配有所遗漏的情况。例如,将非执行董事当然排除在职责分配对象之外,以无最终决裁权为由不分配职责,或将特定高管的职责较其在业务报告中的记载缩减后进行分配等。金融监督院已建议相关公司对此进行整改。



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基于职责结构图的内部控制体系仍处于引入初期阶段,直至这一新制度能够切实发挥效果,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他并强调:“今后将配合各业态职责结构图的实施进度,通过检查与支援准备情况、召开说明会、检查运行实态等方式,对新制度的稳定落地进行系统性的管理与支持。”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