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时间辗转警察局、地铁、机场作案
通过失物招领网站事先掌握信息
全州地方法院井邑支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
一名通过将他人遗失物谎称为自己所有,多次骗取现金和贵金属的四十多岁男子被判处实刑。
据联合新闻社24日报道,全州地方法院井邑支院刑事第一单独合议庭(审判长 Yoon Bonghak 法官)以诈骗、妨害业务、侵占脱离占有物等罪名,判处被告A某(40岁)有期徒刑2年2个月。
A某因自2023年6月至2024年7月期间,在警察局、地铁和机场的失物招领中心冒领他人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嫌疑被移送审判。他通过警察厅失物综合信息网站“LOST112”掌握失物信息。该网站可以将捡到的失物或自己遗失的物品,连同发现或丢失地点、时间等信息一并上传。A某浏览该网站,事先掌握失物的种类、丢失日期和照片等简要信息后,前往失物招领中心。他向工作人员谎称“我是来找自己丢失的东西的”,随后将相关物品骗走。
A某以此手法在全国各地流窜作案5次,骗取他人所有的百货商店礼券、现金、欧元、钱包、金手镯等。有一次,他根据事先掌握的信息,试图在地铁失物招领中心领取金戒指时,车站工作人员要求其“为进行本人确认,请出示身份证和交通卡”,在行迹即将败露之际,他直接逃离现场。除此之外,A某还被控于2024年7月在公交车站捡到他人借记卡后,在一家电子产品卖场购买了价值约114万韩元的智能手表。经查明,A某曾因惯常诈骗罪于2021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于2022年3月出狱,但不久后再次实施犯罪。
合议庭指出:“被告在累犯期间,欺骗负责保管和管理失物的工作人员,骗取财物并妨害其业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而且即便此前因同类手法多次受到处罚,仍再次实施犯罪。”随后就量刑理由说明称:“虽然部分受害物品已被返还,但被告无视法院的出庭要求,甚至在审判过程中仍继续犯罪,具有高度再犯风险,因此不得不宣告与之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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