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举报人陈述具体且属实”
存在监控录像、录音等客观证据

法院作出判决称,对在工作场所经常对下属挥拳、出言辱骂等实施职场霸凌的员工予以纪律免职处分,并不属于过度处分。


据法律界18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11庭(审判长法官 Kim Junyoung)在A某以中央劳动委员会委员长为被告提起的“撤销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决”行政诉讼中,判决原告A某败诉。


A某于1998年进入当地一家新村金库任职,自2022年起担任信贷团队组长兼负责贷款事后管理等工作的部长级员工。2023年3月,下属员工B某向新村金库中央会举报称遭到A某的职场霸凌。中央会随即指示该金库对A某予以停职,并对事实关系进行调查、制定防止再次发生的对策等,金库则将调查委托给外部劳动法律机构。


法院。亚洲经济DB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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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果显示,A某多次要求下属员工出示个人账户,并发表“你是要饭的吧”等言论。此外,还被查明他在员工用餐时,强令员工齐声重复“我一定很想吃”;在员工请假时,强令其重复“我一定很想去”。对此,A某辩称,这只是因为下属缺乏基本礼貌,所以对其进行提醒而已。他在多次要求B某出示个人账户后,也发表了“你是要饭的吧”等言论。


调查还认定,他以“要打压从支行调到总行员工的气势”为由,指示其他人不要与该员工搭话,并因一名员工休年假,就对另一名员工说“你替他挨打”,同时做出挥拳动作等行为。


此外,据称A某还曾驾驶汽车高速朝下属员工冲过去,又突然刹车或在即将碰撞前猛打方向盘,以此做出威胁性行为。


调查结束后,中央会指示金库采取保护受害者等后续措施,并对A某作出纪律免职处分。金库遂于同年7月将A某纪律免职。此后,A某向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主张停职和纪律免职属不当,但被驳回;他又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请再审,结果同样被驳回。


于是,A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举报人证言难以置信,且在缺乏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外部调查机构带有偏见地开展调查,从而认定了处分事由”。


然而,法院同样未支持A某的主张。理由是举报人的陈述非常具体、一贯,而且存在足以佐证处分事由的客观证据。


合议庭指出:“自称遭受原告(A某)职场霸凌的举报人,所陈述的内容若非亲身经历难以说出”,并强调,“原告强迫受害员工出示个人账户的闭路电视(CCTV)视频,以‘你替他挨打’之语挥拳的CCTV视频及录音记录等客观证据,足以支撑部分处分事由”。


对于“即便部分处分事由属实,也属于正当业务指示”的A某主张,法院亦未采信。


合议庭表示:“原告的行为与工作并无直接关联,也难以认为属于社会通念上可以容忍的程度。举报人因原告行为诉称遭受心理痛苦,并因不安、抑郁等症状接受药物治疗。可以认定,原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组织文化和工作氛围。”



合议庭同时指出:“自举报人提出受害申诉至本案诉讼为止,原告始终否认自身过错,完全未能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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