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vest&Law]年入上亿“油管博主”过于轻的刑罚重量
检方强化处理名誉毁损与侮辱犯罪
积极申请正式审判…简易起诉时求刑标准下限上调
重视强化责任甚于言论自由
需根据受害程度合理化量刑标准
检方修订了案件处理标准,将针对以捏造事实为手段实施的名誉毁损相关犯罪采取更为有力的应对。对于名誉毁损、侮辱等犯罪,将积极申请正式审判;即便是在以略式(罚金刑)起诉的案件中,凡属因捏造事实而构成名誉毁损罪的,量刑求刑标准的下限也上调了200万韩元。
根据修订指示,检方将名誉毁损、侮辱犯罪类型划分为△谋取利益 △报复·抹黑 △假新闻 △反复实施及再犯 △重大损害 △与大型惨案相关的诽谤等,并决定对符合上述类型的案件一律申请正式审判,从而加重处罚。对于具有较大社会谴责可能性或带来巨大波及效应的案件,还要求积极进行羁押侦查。
对“网络挖料人”类YouTuber的处罚呈加重趋势
尤其是,通过YouTube频道传播的虚假事实和极端主张蔓延速度极快,但与造成的损害相比,处罚却十分轻微,这一点一直饱受诟病。以2024年为基准,信息通信网法违反水平(名誉毁损)、名誉毁损、侮辱、电气通信基本法违反水平等案件的简易公判请求比例达94.9%,绝大多数案件都作为略式案件处理。此次检察指引修订的背景,是出于这样一种问题意识:与网络个人媒体的迅速发展相比,相应的社会规制明显滞后。
法律界认为,有必要将长期以来在执法中对言论自由作较为宽泛承认的基调,转向强化责任追究,并相应强化法院的量刑标准。近期,法院对通过公开普通人个人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进行恶意诽谤的YouTube“网络挖料人”,接连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
昌原地方法院4月18日以与密阳女初中生集体性侵案件相关、公开加害人身份的嫌疑(违反信息通信网法(名誉毁损)、违反跟踪处罚法等),对被提起公诉的一名YouTube频道运营者判处有期徒刑3年。水原地方法院刑事第6-1部4月29日在一宗以违反信息通信网法上的名誉毁损罪被起诉的YouTuber Lee Junhee(活动名 Gujeyuk)案二审中,判处其罚金300万韩元。仁川地方法院刑事第11单独合议庭法官 Kim Saetbyeol 1月15日对通过上传恶意诽谤女团IVE成员 Jang Wonyoung 等名人的视频、获取数亿韩元收益的YouTube频道“脱粉收容所”运营者,以违反信息通信网法上的名誉毁损和侮辱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勒令追缴2亿韩元。
需作出更为果断的实刑判决
不少意见指出,仅以数百万韩元的罚金刑和有期徒刑缓刑判决,犯罪预防效果有限。对于获得数亿韩元收益的YouTuber而言,通过散布虚假事实获得的利益更大,使得判决缺乏实际威慑力。为此,有建议认为,应当对涉及捏造事实的名誉毁损犯罪,在量刑标准中的特别量刑因素中加入“获取经济利益的情形”等内容,对量刑标准进行调整。高丽大学法学院教授 Cha Jina 表示:“与其通过修改法律、上调法定刑,不如通过合理化量刑标准,使法院能够根据损害程度相应地作出判决,这一点更为必要。”
同时也有意见认为,在调整量刑标准的同时,法官在宣判时也应作出有助于防止再犯的努力。昌原地方法院刑事第6单独合议庭首席法官 Woo Sangbeom 4月18日在一宗以违反信息通信网法(名誉毁损)、违反跟踪处罚法等罪名被起诉的YouTube频道“执行人”运营者案中,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命令追缴556万韩元,且表示:“这是在现代社会绝不应被容忍的‘私力制裁’的典型形式,是对法治主义根基的严重威胁性犯罪。”
检方表示,将对与网络名誉毁损相关的犯罪所得进行彻底追缴。从侦查阶段起就将锁定犯罪所得,并采取没收、追缴保全及追缴措施。
Lim Hyunkyung·Hong Yunji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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