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合格后迟报前科,外交部作出不予任用处分
法院:“有必要最大限度尊重任命权者判断”

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定以既往性犯罪前科为由取消国家公务员录用合格的处分具有正当性。

行政法院:因性犯罪前科取消录取外交公务员合格决定正当 View original image

6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7部(首席部长法官 Lee Jooyoung)在A某针对外交部提起的取消资格丧失及未任用处分诉讼一审中,于今年2月27日作出原告败诉判决。


此前,A某报考了外交部一般行政招聘考试,并于2023年8月最终合格,被列入拟录用候选人名册。但此后被查明,A某曾于2016年因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强制猥亵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22年又因违反《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别法》(利用通信媒介进行猥亵行为)被判处罚金70万韩元,且该刑罚已确定。


对此,外交部表示:“考虑到针对未成年人性犯罪的严重性、同类犯罪持续至近期的情况以及拟任职务的特殊性,判断其难以胜任公务员职务”,遂作出了资格丧失及未予任用的处分。


对于外交部的决定,A某提出不服,但法院认为外交部作出不予录用A某的处分合法。合议庭指出:“原告对不特定人具有性犯罪前科,判断其难以履行包含对民服务在内的职务有充分余地,对此任用权者的判断有必要予以最大限度尊重。”


合议庭接着认为:“本案处分意在提升对公职的社会信赖,其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大于本案处分给原告带来的不利益。”



另一方面,合议庭认为,关于取消录用候选人资格的处分,只能以取得候选人资格之后的行为作为依据,因此本案并不构成资格丧失事由。A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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