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起诉儿媳分割剩余财产案判决出炉
二审认定“仅限代理费、启动金”……最高法院指“误解法律原则属错误”

就支付给律师的委托费应被视为包含着手金和胜诉后的成功报酬在内的概念,韩国最高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断。

大法院:“律师‘委任费’概念包含启动金和成功报酬”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5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 Oh Kyungmi)于上月15日,在A某针对B某提起的约定金诉讼中,撤销了二审中原告部分胜诉的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


A某与B某是公婆与儿媳的关系。A某之子、即B某之夫于2019年11月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双方就保险金等的分配问题展开诉讼。两人签署了书面协议,约定从“因逝者死亡而将获得的保险金和赔偿金”中扣除“B某的债务清偿、诉讼费用及用于委托费的金额”后,将剩余款项平分。此后,B某以交通事故肇事者的保险公司为对象提起诉讼,获得约7.4亿韩元的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迟延损害金等。


此前,B某为应对诉讼,向所委托的律师支付了220万韩元的着手金,并约定将确定获准金额的20%作为成功报酬支付。A某依据书面协议的内容,向B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分配相应款项。双方围绕可予扣除的“委托费”中是否包括约20%的律师成功报酬,以及B某作为配偶所获得的固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也属于分配对象发生了争议。


二审法院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应当分配的对象,但委托费中仅包括着手金,不包括成功报酬。按照这一计算方式,B某需在与A某先行分配款项后,再从自己的份额中支付成功报酬,因此其最终实得金额将少于A某。


对此,最高法院作出了不同判断。最高法院表示:“通常所谓委托费,是同时指着手金和成功报酬,难以将其限定解释为仅指着手金”,并指出:“从本案书面协议中将诉讼费用与委托费一并作为可予扣除的金额加以提及这一点来看,将其解释为当事人合意就相关诉讼中所负担的全部律师费用予以扣除,更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由此,B某与A某共同分担律师成功报酬,相比二审的计算方式,B某可获得更多金额。最高法院同时认为,二审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分配对象的部分判断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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