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于1日就共同民主党总统候选人Lee Jae‑myung的违反《公职选举法》案件,撤销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明确其有罪。自该案提交由全体大法官参加的全员合议庭审理以来已过9日,自二审无罪结论作出以来已过36日。

以Cho Heedae为首的最高法院院长及大法官们1日下午在首尔瑞草区大法院入庭,准备对共同民主党总统候选人Lee Jaemyung涉嫌违反公职选举法一案的上诉审理宣判。2025.05.01 照片联合采访团供图

以Cho Heedae为首的最高法院院长及大法官们1日下午在首尔瑞草区大法院入庭,准备对共同民主党总统候选人Lee Jaemyung涉嫌违反公职选举法一案的上诉审理宣判。2025.05.01 照片联合采访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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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当天大法院长Cho Hee‑dae宣读的判决书全文。


现在宣读判决。2025都4697违反《公职选举法》被告人Lee Jae‑myung,上诉人检察官。在宣判前,先就合议庭的构成情况说明如下。兼任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长的大法官Noh Tae‑ak已回避本案。因此,大法官Noh Tae‑ak未参与本案的审理、合议和宣判等程序。


下面说明理由要旨。本案是关于曾以共同民主党所属候选人身份参加第20届总统选举的被告人,因公布虚假事实而涉嫌违反《公职选举法》的案件。检察官就被告人有关Kim Moon‑gi的发言以及有关Baekhyeon‑dong的发言,按照《公职选举法》第250条第1款关于虚假事实公表罪的规定提起公诉。


第一审法院就与Kim Moon‑gi有关的发言中“打高尔夫”部分以及与Baekhyeon‑dong有关的发言,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于其余与Kim Moon‑gi有关的发言部分,则认定无罪。对此,被告人与检察官均提起上诉,在第二审中,检察官变更了部分公诉事实,但第二审法院作出了全部无罪的判决。


由于检察官对二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大法院对检察官的上诉理由进行审查。本案的主要争点在于:对于被告人有关Kim Moon‑gi的发言及有关Baekhyeon‑dong的发言,能否以《公职选举法》第250条第1款规定的虚假事实公表罪予以处罚。


《公职选举法》第250条第1款规定:以在选举中当选为目的,通过演讲、广播或其他方式,就候选人的行为等公布有利于候选人的虚假事实的,应当予以处罚。此处所谓“虚假事实”,是指与真相不符、并足以使选民对候选人作出正确判断发生错误的、具有一定具体性的事项即可。


是否构成公布虚假事实,应当综合考虑表述的客观内容与整体主旨、所用词语的一般含义、语句衔接方式等因素,以该表述给予选民的整体印象为基准进行判断。


下面分别对被告人的各项公诉事实依次进行审查。


首先,就与Kim Moon‑gi有关的发言中除“打高尔夫”部分以外的其余部分来看。第二审认为,该部分仅是关于被告人认知的发言,不能认为是关于行为的发言,也不能认为是具有独立意义或虚假的发言等,因而认定无罪。二审就此部分所作判断可以接受。接下来就与Kim Moon‑gi有关的发言中“打高尔夫”部分进行审查。


在被告人前后被选为共同民主党总统候选人之际,关于Daejang‑dong城市开发项目存在特惠嫌疑的舆论不断扩散,作为该项目业务负责人之一的Kim Moon‑gi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也成为问题。在此过程中,出现了这样一种质疑:被告人与Kim Moon‑gi等人一同出国出差,期间还一起拍照,并在海外出差中与Kim Moon‑gi一起打了高尔夫。


对此,被告人参加某电视节目时发言称,虽然在与Kim Moon‑gi一同出国出差时见过面,但对方是下级实务人员,所以不记得了;同时在就“高尔夫同行”嫌疑作出说明时,发表了如下言论:“而且国民之力方面拿了4个人的照片,像是我打了高尔夫一样把照片公开出来,我核实了一下,结果是从我们一行人的集体合影中截取了一部分给大家看。那是捏造的。”


检察官在第二审通过变更起诉书,明确指出,关于“高尔夫发言”的公诉事实,并非围绕被告人是否认识Kim Moon‑gi的认知问题,而是围绕与Kim Moon‑gi“共同打高尔夫”这一交往行为的虚假事实公表。考虑到被告人与Kim Moon‑gi的“共同打高尔夫”行为,是包括Yoo Dong‑gyu在内4人长时间共同进行的社交性交流行为,在涉及被告人与Kim Moon‑gi关系的质疑中,这一行为构成足以影响选民判断的、具有独立意义的重要事实,不能仅视为关于认知问题的辅助性论述。


原审对公诉事实的评价存在误解,并错误适用了法律。另外,从“高尔夫发言”的句子内容与结构、用词以及整体主旨来看,其含义可以解释为:对方从集体合影中截取了部分四人照片,呈现出仿佛被告人打了高尔夫的样子,即“捏造出被告人打过高尔夫”的意思。被告人与Kim Moon‑gi共同打高尔夫一事发生在海外出差期间,而对于与Kim Moon‑gi一同出国出差这一事实,被告人本身是予以承认的。


一般选民在同时听到被告人关于“因为Kim Moon‑gi是下级职务所以不认识”的发言与该“高尔夫发言”时,会自然理解为:虽然被告人与Kim Moon‑gi一起出过国、参加过同一次出差,但在这次海外出差期间,被告人与Kim Moon‑gi并未一起打高尔夫。然而,事实上在与Kim Moon‑gi等人共同出国出差期间,Kim Moon‑gi确实与被告人一同打过高尔夫,因此,这一“高尔夫发言”构成了关于“共同打高尔夫这一交往行为”的虚假事实公表。


最后,就与Baekhyeon‑dong有关的发言进行审查。在被告人前后被选为共同民主党总统候选人之际,政界和媒体等方面对其担任城南市市长期间推进的Baekhyeon‑dong开发项目提出质疑,认为其向民间业者提供了特惠。


在与Baekhyeon‑dong相关发言的前一天,针对首尔特别市进行的国政监察上,首尔特别市市长提出质疑称:原为绿地的Baekhyeon‑dong用地在被民间开发商收购后,被上调为准居住区,用地性质一共上调了4个等级,从而给予民间业者巨额利益。对此,被告人在第二天针对京畿道的国政监察上,为了就Baekhyeon‑dong用地用途地区上调的特惠嫌疑作出解释,事先准备了与Baekhyeon‑dong有关的发言。


所谓Baekhyeon‑dong相关发言,是指在京畿道国政监察上,质询人出示了与前一天首尔特别市市长在国政监察上所出示的、载有“Baekhyeon‑dong用地用途地区上调4个等级特惠”字样的面板相同的面板,在该面板上贴上“造假”字样的贴纸后,对围绕被告人提出的Baekhyeon‑dong开发项目特惠嫌疑作出整体说明,并就“Baekhyeon‑dong用地用途地区上调是否为被告人所给予的特惠”这一单一主题提出质询,被告人则作出了一段自然衔接的连续答复。


因此,应当以这一连贯发言整体内容所给予一般选民的整体印象为基准来解释其含义。当时,围绕被告人的质疑,以及质询人所出示的面板和相关质询,均与Baekhyeon‑dong用地的用途地区上调有关。一般选民在接触到Baekhyeon‑dong相关发言时,其关注点也集中在Baekhyeon‑dong用地上。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的答复也是与Baekhyeon‑dong用地用途地区上调相关的发言。


被告人关于Baekhyeon‑dong的相关发言主要有两点。第一,发言称国土交通部援引《革新城市特别法》第43条第6款的义务条款,对用途地区变更施加压力;第二,发言称国土交通部威胁说如果不遵从该义务条款,就要以渎职为由追究责任。


从上述发言内容来看,这并非只是笼统、抽象地表达“受到了国土交通部的压力和威胁”,而是具体指出“国土交通部援引《革新城市特别法》第43条第6款义务条款施压”的事实,并出示了载有该条款内容的面板,因此属于包含具体事实的陈述,是对事实的公表,而非单纯夸张的表述或仅止于意见表达。


就“援引义务条款施压”的发言而言,用途地区上调系城南市根据自身判断所推进,在用途地区上调阶段,国土交通部从未以义务条款为由向城南市施压。


城南市首先向国土交通部发出公文询问:此前国土交通部发出的协助请求公文是否以《革新城市特别法》第43条第6款义务条款为依据,以及在与上位规划相抵触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按照食品研究院的请求,将用地变更为居住区。


对此,国土交通部通过回函明确答复称:此前的协助请求公文与《革新城市特别法》第43条第6款义务条款无关,用途地区变更是城南市应当自行判断的问题;此后,国土交通部的立场也从未发生变化。尽管如此,被告人仍作出了与上述事实明显相悖的虚假发言。


就“威胁要以渎职为由追究责任”的发言而言,在用途地区上调相关过程中,国土交通部从未就此威胁城南市“将以渎职为由追究责任”,但被告人却作出了此类虚假发言。


被告人关于Baekhyeon‑dong的相关发言,足以使选民形成这样一种错误印象:国土交通部以《革新城市特别法》第43条第6款义务条款为依据,向由被告人担任市长的城南市施压,在施压无效后,又以要追究渎职为由进行威胁,致使被告人不得已上调用途地区。被告人关于“援引义务条款施压”的发言和关于“以渎职相威胁”的发言,均属于足以独立影响选举人判断的具体且核心的内容。


民主主义的要旨在于就公共关切事项进行自由的意思表达和积极的讨论,因此,在实现民主主义过程中的选举程序中,也必须在不损害选举公正性的范围内,充分保障政治性表达自由。但政治性表达自由受到保护的程度,会因表达的主体和对象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当谋求担任公职的候选人,就与自身有关的事项向国民公布虚假事实时,不能给予其与一般国民就公职人员或公共关切事项发表意见和思想时同等意义和程度的表达自由。


《公职选举法》第250条第1款对虚假事实公表罪予以处罚,也应从这一背景加以理解。

《公职选举法》第250条第2款所规定的虚假事实公表罪,除具有纠正候选人政治性表达的功能外,还兼具这样一层意义:保障作为主权者的国民能够在正确信息基础上形成政治意志,并通过选举毫无瑕疵地表达其作为主权者的意志。


在判断候选人的某种表达是否构成虚假事实公表时,一方面要注意避免对候选人的政治性表达,尤其是属于意见和思想领域的政治性表达施加过度限制,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通过公正选举所要保护的选民知情权及以此为基础的选举权等,作为国民的选民所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的要求。


对表达含义的解释应当从选民的视角出发,而不是依据候选人个人或法院本身的视角;在“候选人表达自由”的名义下,能够容许多大程度的虚假事实,也应当根据该虚假事实对选民公正判断产生影响的程度来判断,这也是基于上述考量。


在本案中,被告人有关Kim Moon‑gi的发言中“高尔夫发言”部分以及有关Baekhyeon‑dong的相关发言,均被认定为关于足以影响选民对被告人担任公职适格性作出准确判断的重要事项的虚假事实,因此不能在“候选人表达自由”的名义下予以容许。


根据上述判断,现就本案结论说明如下。除“高尔夫发言”以外的其余Kim Moon‑gi相关发言部分,不能以《公职选举法》第250条第1款规定的虚假事实公表罪予以处罚。与Kim Moon‑gi有关的“高尔夫发言”部分,可以解释为“在与Kim Moon‑gi一同出国出差期间,并未与其一起打高尔夫”的意思,构成对候选人行为相关虚假事实的公表。第二审就“高尔夫发言”部分作出无罪判断,是由于误解了《公职选举法》第250条第1款的法律要件,影响了判决结果,属于错误。


关于Baekhyeon‑dong的相关发言,可以解释为:被告人因受到国土交通部援引《革新城市特别法》第43条第6款义务条款为依据的用途地区变更压力,不得已进行用途地区上调,其间还遭到国土交通部以“将以渎职为由追究责任”相威胁。该发言构成对候选人行为相关虚假事实的公表。


第二审在解释Baekhyeon‑dong相关发言时,忽视了被告人明确提及的“依据《国土部革新城市特别法》第43条第6款义务条款施压”以及“若不遵从该义务条款将以渎职为由追究责任的威胁”部分,而仅将其理解为“依据国土交通部法律要求”的内容,从而歪曲了Baekhyeon‑dong相关发言的含义,并以此为前提作出无罪判断。


这一判断同样属于误解《公职选举法》第250条第1款法律要件并影响判决结果的错误。综上,大法院多数意见认为,被告人有关Kim Moon‑gi的发言中“高尔夫发言”部分以及与Baekhyeon‑dong有关的发言部分,均构成《公职选举法》第250条第1款规定的虚假事实公表罪。对于上述多数意见,大法官Lee Heung‑gu和大法官Oh Kyung‑mi提出了反对意见;大法官Seo Kyung‑hwan、大法官Shin Suk‑hee、大法官Park Young‑jae、大法官Lee Suk‑yeon和大法官Ma Yong‑ju对多数意见提出了补充意见;对反对意见,大法官Lee Heung‑gu亦提出了补充意见。


其中,反对意见的要旨如下:对于将Kim Moon‑gi相关发言中的“高尔夫发言”和Baekhyeon‑dong相关发言认定为《公职选举法》第250条第1款所规定的虚假事实公表,多数意见的论据和结论难以赞同,理由如下。多数意见在确定“高尔夫发言”和“Baekhyeon‑dong发言”的含义并判断其虚假性时所采用的方法,既不符合先例所示方法,也不符合其所依据的多数意见新法理。


相反,如果忠实依据先例以及多数意见所提出的新法理来解释“高尔夫发言”和“Baekhyeon‑dong发言”的含义,则完全可以作出不同于多数意见的解释。基于多数意见所列举的法律条文来确定各发言的含义并判断其真伪,可以得出结论:这两项发言是否构成虚假事实公表,均因犯罪证明不足而应认定无罪。


大法院长期以来在《公职选举法》虚假事实公表罪案件中,为最大限度保障政治性表达自由、推动民主宪政秩序发展而努力,一贯宣示应当限制并缩小虚假事实公表罪的成立范围,以避免对政治性表达自由施加过度限制。


大法院若背离上述先例的发展方向,采取扩大虚假事实公表罪适用范围的解释路径,将可能成为以监管之名、以刑罚之刃介入公共舆论空间、进而使民主发展历史倒退的退步性构想。


尤其是,当此种解释方式与检察机关享有的起诉便利地位相结合时,对民主政治和法院政治中立性造成的风险可能极为严重。以“保障选举公正”为名,通过适用《公职选举法》上的虚假事实公表罪而拓宽侦查机关和法院介入选举过程的通道,不仅会因压缩表达自由而损害选举自由,还会将危及法院政治中立性的因素引入司法领域。


将本应在政治领域化解的政治集团之间的相互攻防带入法庭,置于法院审判台之上,势必招致对司法“政治化”的批评。以往扩张政治性表达自由的先例立场,也是维护法院政治中立性的屏障,理应得到尊重。


先就Kim Moon‑gi相关发言中的“高尔夫发言”来看。“高尔夫发言”归根结底只是以6至7年前发言人自身行为或交往关系的记忆为主题的发言;即便存在另一种解释空间,可以理解为“国民之力方面公开的照片是经过加工的”,多数意见却排除了其他合理解释的可能性,仅按照符合公诉事实的方向进行解释。这是未能充分考虑政治性表达自由和选举运动自由的宪法意义与重要性的结果,也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以及“存疑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判断”的刑法基本原则。


再看Baekhyeon‑dong发言。Baekhyeon‑dong发言整体上属于意见表达,即使在细节上与事实略有出入,或使用了稍显夸张的表述,也不能因此认定为虚假事实。国土交通部确有多次以本案义务条款等法律依据为基础,向城南市提出包括用途地区变更在内的相关要求,其行为属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政策协调过程,显然在多方面影响了地方政府关于用途地区变更的最终决定,因此,不能轻率断言将本案义务条款视为用途地区变更行为原因的部分属于虚假。


Baekhyeon‑dong发言,是在被告人作为地方自治团体首长,就其为强化公共性而推进并实施的政策遭受政治攻击的情形下,为强调其所推进政策的合理性、正当性以及为自我辩护而作出的发言。从整体来看,这是被告人在国会说明其过去实施政策的背景和功过时,强调其用途地区变更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土交通部的要求,从而主张政治责任应由国土交通部承担的言论,属于意见表达,不能视为构成虚假事实公表罪的“表示特定事实的陈述”。


因此,Kim Moon‑gi相关发言中的“高尔夫发言”和Baekhyeon‑dong发言部分,均不能以虚假事实公表罪予以处罚,这就是反对意见的要旨。


理由说明到此结束,现在宣读主文。根据多数意见,判决如下。


撤销原判,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



至此,今天的宣判全部结束。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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