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政府败诉判决在上诉中被推翻
连同利息和退税加算金共挽回2500亿损失
税务专家律师 Yoo Cheolhyeong:“将成为重要判例”

首尔市钟路区法务法人太平洋大楼。

首尔市钟路区法务法人太平洋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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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太平洋在美国私募基金Lone Star针对大韩民国政府提起的约1500亿韩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诉讼的上诉审中,推翻了一、二审的败诉判决,促成了事实上全盘胜诉旨趣的破坏原判、发回重审判决。


最初在2017年Lone Star提起诉讼时主张的金额约为1535亿韩元。但一审(6年6个月)和二审(1年2个月)历时近8年,期间增加的利息和退税加算金(政府退还多征税款时一并支付的利息金额)累计起来,如果最终败诉,政府需向Lone Star支付的金额将超过2500亿韩元。


太平洋通过本次判决,一方面成功防止了规模在2500亿韩元级别的国库损失,另一方面首次促使大法院就此前已缴税款在企业所得税中被抵扣、冲抵后,相关课税处分被取消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作出明确表态,取得了这一成果。

一、二审政府败诉……连同利息和退税加算金在内,国库面临约2500亿韩元损失危机

本案系Lone Star在2017年就政府作出的约1700亿韩元企业所得税课税处分提起取消诉讼并胜诉后,针对被取消的企业所得税中尚未退还的约1535亿韩元提起的返还诉讼。


Lone Star等为向外换银行、极东建设、Star Lease发行股票进行投资而出资,在百慕大设立了KEB Holdings L.P.等控股公司,又在比利时设立了LSF-KEB Holdings SCA等控股公司。


此后在2002年至2005年间收购外换银行、极东建设、Star Lease等企业,并于2007年出售部分股权,获取了数千亿韩元的股息和数万亿韩元的价差收益,但却主张适用“韩-比利时税收协定”,缴纳的税款低于国内企业。


然而,首尔地方国税厅在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进行税务调查后表示:“外换银行等股票所产生的股息所得和转让所得的实际归属者并非具有比利时国籍的中间控股公司,而是Lone Star等9家公司,且Lone Star在国内设有常设营业场所”,据此征收了规模在8000亿韩元级别的税款。


Lone Star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取消1763亿韩元的企业所得税课税。大法院在2017年判决称,“不能认为其在国内具有常设营业场所”,判令取消该企业所得税课税。


在大法院胜诉后,Lone Star向政府请求返还被错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加算税等合计1763亿韩元。但政府仅退还了Lone Star直接缴纳的约200亿韩元,对于此前以预扣税形式已缴纳并被视为替代缴纳的约1500亿韩元则未予退还。此举基于以下判断:在企业所得税课税处分被取消的情况下,以既纳税额抵扣的预扣税款的退税请求权并不归属于Lone Star。


此前,Lone Star在取得外换银行等股票的股息所得和转让所得过程中,国税厅已从外换银行等预扣义务人处预扣了企业所得税。在向Lone Star征收约1700亿韩元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税务当局以约1500亿韩元的既纳税额予以抵扣、冲抵,仅就剩余差额约200亿韩元由Lone Star直接缴纳,而政府认为仅对Lone Star直接缴纳的约200亿韩元负有返还义务。


在诉讼中,争点在于:在企业所得税课税处分被取消的情况下,以既纳税额抵扣、冲抵处理的预扣税款的退税请求权究竟归属于预扣纳税义务人Lone Star等,还是归属于预扣义务人外换银行等。


此前一审和二审均支持了Lone Star一方的主张。其判断理由是:在作出企业所得税课税处分的同时以既纳税额进行抵扣、冲抵的情况下,预扣行为最终、确定地消灭,应视为已通过抵扣、冲抵实质性地完成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因此在企业所得税课税处分被取消后,仅剩下对已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请求问题。


由于针对“股票转让所得”这一同一课税对象,分别作出了预扣和企业所得税课税处分这两种互不相容的重复处分,因此应视为通过企业所得税课税处分取消了既有的预扣。在此情形下,不应认为对被抵扣、冲抵处理的预扣税款,预扣义务人(外换银行等)的退税请求权得以恢复,而应认为Lone Star等的退税请求权得以恢复。

太平洋积极主张既有大法院法理……破坏原判并发回重审,旨趣为全盘胜诉

去年9月,政府不服二审判决提起上诉后,有舆论认为,“政府在没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迟迟不向Lone Star支付应退税款,仅是一味拖延时间,导致就约1600亿韩元本金产生年利率12%的迟延损害金,给国库造成巨大损失”,“应当放弃上诉,尽快支付Lone Star方面主张的退税款,以减少国库损失”,批评声音一度高涨。


但太平洋税务团队的Han Wisu、Cho Ilyoung、Yoo Cheolhyeong、Cho Muyeon、Lee Donghun律师作为政府一方的诉讼代理,积极主张“1、2审判决违反了在税法领域已被牢固确立的关于预扣的法律关系,以及在既纳税额被抵扣、冲抵后其课税处分被取消时所产生的国家税退税请求权的性质及其权利主体等相关法理,属违法”,将此作为上诉理由。


大法院在本月24日作出的判决中,完全采纳了上述上诉理由,破坏了认定Lone Star基金享有相当于预扣税款金额退税请求权的原审判决,并作出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旨趣为政府一方全盘胜诉的判决。


大法院认为,既然对Lone Star等的企业所得税课税处分已被取消,则将预扣税款作为企业所得税既纳税额进行抵扣、冲抵的效力随之消灭,而在无将该退税请求权转让给他人等特殊情形的前提下,对被抵扣、冲抵处理的预扣税款的退税请求权,归属于负有缴纳义务的预扣义务人(外换银行等)。


税务专家、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Yoo Cheolhyeong。

税务专家、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Yoo Cheolhye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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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太平洋推翻二审判决并在大法院获得全盘胜诉旨趣判决的过程中,自一审起便主导办理本案的律师事务所太平洋律师Yoo Cheolhyeong(司法研修院第23期)发挥了突出的作用。


Yoo律师曾担任企划财政部税制室、国税厅、行政安全部的顾问律师,作为税务专业律师,二十余年来一直为主要国内外企业及外国投资者提供税务咨询,代理税务调查和税务诉讼。


Yoo律师表示:“大法院通过本次判决明确了预扣的法律关系,并指出,在与预扣税款退税请求相关的领域,针对国家主张预扣税款返还不当得利的主体,是‘以自己名义缴纳税款的预扣义务人’,而非预扣纳税义务人,因此预扣纳税义务人不能成为退税请求权人。与国家税退税款的既纳税额抵扣、冲抵相关,如果在既纳税额抵扣、冲抵后其课税处分被取消,则既纳税额抵扣、冲抵的效力随之消灭,在此情况下得以恢复的权利,是以既纳税额进行抵扣、冲抵的原始税款退税请求权,即本案中预扣义务人(外换银行等)的预扣税款退税请求权,而并非Lone Star基金的企业所得税退税请求权,大法院对此法理作出了明确确认。”



他还补充称:“通过本次大法院判决,政府得以阻止约2500亿韩元国富外流。大法院在本次判决中阐明的上述法理,不仅将在今后与外国法人的国内来源所得相关、存在同类争点的国际税务案件中适用,而且将在国内税务案件中直接作为先例适用,这正是本次判决的意义所在。”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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