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令难解致废校利用率下降
梳理法令解读与程序的指南

一直以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复杂,废校用地仅被部分用于教育设施等有限目的。今后,这些废校用地将能更方便地被用作地方自治团体居民的公共设施。


教育部和行政安全部17日表示,已制定包含上述内容的《废校财产利用指引》。该指引为帮助地方自治团体高效利用废校,用通俗方式说明了从废校公告到出售为止的整体行政程序和适用法规。


受学龄人口减少等影响,全国范围内废校数量正在增加。以2024年为基准,累计废校为3955所,其中用地已出售2609处、已利用979处、未利用用地为367处。


首尔第四所被废校的小学——位于首尔广津区的华阳小学。学校距离首尔地铁2号线和7号线换乘站建大入口站步行约8分钟。姜珍亨 记者提供

首尔第四所被废校的小学——位于首尔广津区的华阳小学。学校距离首尔地铁2号线和7号线换乘站建大入口站步行约8分钟。姜珍亨 记者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难以理解《共有财产法》和《废校利用法》等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废校利用一直面临困难。如果对废校适用《共有财产法》,可以通过向地方自治团体进行协议出租、协议出售或无偿出租,将其用于公益事业,但由于相关法律解释困难,实务中多采用《废校利用法》。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废校已连续5年以上未被利用,且教育厅已发布3次以上出租或出售公告仍无承租人或购买者时,地方自治团体才可以无偿承租。此外,若适用《废校利用法》,废校必须优先用于法律规定的教育设施等6种用途,难以广泛用于地方自治团体的各类项目。


该指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聚焦地方自治团体与教育厅的职责,重点明确了《共有财产法》与《废校利用法》的适用关系,以及废校利用程序等内容。


首先,指引明确规定,《废校利用法》中规定的协议出售、协议出租、无偿出租等特例事项优先适用;对未被规定为特例的事项,则适用《共有财产法》。对于《废校利用法》中未规定的会计科目间财产移交、让与、交换等事项,按照《共有财产法》处理。同时,对不属于《废校利用法》规定的协议合同对象的情形,详细整理说明可以依据《共有财产法》进行协议出租或协议出售。


指引还就为利用废校,教育监应当履行的行政程序以及缩短所需时间的方法等进行了说明。特别是,要求在发布废校公告的同时,就废校利用计划征求当地意见,并向地方首长提出变更城市·郡管理规划的请求,以缩短利用所需时间。


地方自治团体可与教育厅协商,通过购买或租赁废校,推进自身项目。利用方式包括教育厅自行利用、会计科目间财产移交、出租、处置等。当教育厅向地方自治团体完成会计科目间财产移交或所有权变更后,仅适用《共有财产法》。


行政安全部计划于本月21日召开“地方自治团体共有财产制度改善研讨会”,分享该指引。年底还将举办共有财产优秀案例评选大会,发掘废校利用优秀案例。在指引发放后,相关部门还将持续监测废校利用现状,并检讨改进事项。


教育部责任教育政策实务局局长代理 So Eunju 表示:“通过本次指引,如果能够提高废校财产的利用度,将有望切实促进地方社会的发展。”



行政安全部地方财政经济室室长 Han Sunki 表示:“通过本次指引,我们将积极支持地方自治团体与教育厅加强协作,使共有财产能够为当地和居民得到更加有效的利用。”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