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裁作出合宪决定
但Kim Hyeongdu 审判官提出反对意见
落后于全球标准
政府着手引入浮动利率制

宪法法院就将法定利率定为年利率5%的《民法》第379条作出合宪决定。不过,政府计划不再将法定利率固定,而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改为“浮动利率制”。


宪法法院针对将法定利率固定为年5%的《民法》第379条、将商事法定利率固定为年6%的《商法》第54条,以及规定法定利率的《关于促进诉讼等的特别法》(诉讼促进法)第3条的宪法诉愿案件(2021헌바278),在4月10日以7比1的意见作出合宪决定。法定利率被用作计算金钱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额的基准。

金亨斗宪法裁判官(与上文报道内容无关,为帮助理解报道而配发的照片)。联合新闻提供

金亨斗宪法裁判官(与上文报道内容无关,为帮助理解报道而配发的照片)。联合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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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79条规定:“有利息债权的利率,如无其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则为年5分(5%)”,从而确定了法定利率。宪法法院认为,从确立有关利率标准规范这一法定利率的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安定性等因素来看,不能认为《民法》第379条违反过度禁止原则而侵害财产权。尽管法定利率被固定为年5%,但如有其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适用其他利率,因此该条款仅属预备性规定。


宪法法院表示,除法定利率固定制之外,难以认为还有既能实现立法目的又对债务人财产权限制更小的手段。同时考虑到在2006年至2015年的10年间,法定利率与平均利率的平均差距约为0.2个百分点等情况,认为法定利率与平均利率之间的差距尚未过度到难以接受的程度。对于将商事法定利率定为6%的《商法》第54条,也以同样理由认为不能视为侵害财产权。


就诉讼促进法的相关条款,宪法法院认为,“其立法目的是防止诉讼拖延和滥用上诉权,并在事实审判决宣告后确保债务的迅速履行,该目的正当”,因此作出合宪判断。


尽管宪法法院作出了“合宪”判断,但在法律界,自1958年《民法》制定以来已维持近70年的法定利率制度应予修改的意见一直持续出现。有舆论指出,过去市场利率远高于法定利率时,债权人按法定利率获得的赔偿偏少,而近年来市场利率跌至法定利率以下,则出现赔偿过高的情况,制度显得不合理。


唯一提出“宪法不合致”意见的宪法法院法官 Kim Hyeongdu 也指出:“长期维持固定法定利率,极有可能与市场利率产生较大背离,也难以及时对经济变化作出适当回应。”Kim 法官表示:“为将这种差距带来的不当结果降至最低,并协调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利益,有必要使法定利率尽量接近利息债权发生当时的市场利率。若不再固定维持法定利率,而是根据经济状况或金融市场利率变动定期调整法定利率,即引入所谓‘法定利率浮动制’,则法定利率可随市场利率进行调整,从而提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经济公平性,并且对债务人财产权的限制也会减轻。”


法务部同样认为,“法定利率浮动制”更为合理。为此,法务部已于2月就纳入法定利率浮动制的《民法》修正案进行立法预告,并于3月18日前征求了对修正案的意见。国会方面也在推进法律修改。共同民主党议员 Lee Jeongmun 已于4月10日分别作为提案代表提出了包含浮动利率制内容的《民法》修正案和《商法》修正案。


多数发达国家也采用法定利率浮动制。德国、法国、美国部分州(爱达荷州、爱荷华州、俄亥俄州、内华达州、犹他州)会根据市场情况定期重新设定法定利率。日本每月公布基准利率,并据此每3年调整一次法定利率;欧洲联盟(EU)也根据基准利率每半年调整一次法定利率。



《法律新闻》记者 Hong Yunji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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