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5日,一名六十多岁的女性乘客步履迟疑地走进首尔交通公社(社长 Baek Ho)7号线加山数码园区站客户安全室,递上一只信封后便匆匆离开。
信封里装着一封就过去生活困难时期逃票行为表示歉意的道歉信,以及20万韩元现金。
信中写道:“对于过去在生活困难时期所实施的逃票行为,即使是现在,也希望能够予以补偿,深感抱歉。”
根据旅客运输条款,乘坐地铁的乘客必须使用适当的车票。在车票遗失等异常情况发生时,为避免被误认为逃票,乘客应事先向工作人员申报,并按照条款规定的程序缴纳车费。
逃票行为属于“非法使用便利设施罪”,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因逃票而被征收的附加金为所乘区间运费加上该运费30倍的金额。
市民有必要明确认识到,作为公共设施的地铁,其逃票行为是在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他人,也是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明显犯罪行为。
首尔交通公社社长 Baek Ho 表示:“市民需要树立地铁逃票是明显犯罪行为的认识”,“公社将为杜绝逃票行为而加强稽查,并通过持续开展宣传活动,努力形成正确的地铁乘车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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