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为实现立法目的的适当手段”
宪法法院裁定,现行规定对因报复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取消出租车和货运司机资格的法律,并不违反宪法。
27日,宪法法院就《客运汽车运输事业法》第87条中有关出租车驾驶资格取消条款、个人出租车营运许可取消条款,以及《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第23条中有关货物运输资格取消条款,作出全体裁判官一致合宪的决定。
争议条款规定,出租车运输从业人员或货运驾驶员如果犯下《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上的报复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含缓刑)的刑罚,其驾驶资格应当被取消。
提出宪法诉愿的A某持有出租车驾驶执照、货物运输执照和个人出租车营运许可,因2020年5月触犯《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上的报复暴力、报复恐吓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并已确定生效。
随后,A某因前科而被取消相关执照,遂以争议条款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为由提出宪法诉愿。对此,宪法法院表示:“(相关条款)旨在保护利用出租车的国民免受犯罪侵害,消除市民对乘坐出租车的不安感,其立法目的正当”,并判断称,“通过在一定期间内禁止其从事出租车驾驶工作,可以确保出租车运输从业人员的素质,因此是为实现立法目的所采用的适当手段”。
宪法法院还认为,关于个人出租车营运许可的取消条款,也未违反过度禁止原则。此外,就货物运输资格取消条款,宪法法院指出:“在货物运输业务中,从事快递服务的人往往需要直接前往服务使用者的住所,或与其当面交付物品,与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密切接触的情况很多”,“因此,有必要出于公益考虑,禁止法治意识不足的人从事该驾驶工作,这一点是可以被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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