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畿道对从事有害化学物质业务的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获了无证经营、未遵守处理标准等共13起违法行为。
京畿道特别司法警察团为查明在有害化学物质的制造及使用阶段和销售阶段存在的违法因素,自2月3日至14日对道内从事有害化学物质制造、使用及销售的120处场所开展调查,查获了▲无许可使用业务行为1起 ▲未遵守有害化学物质处理标准行为8起 ▲未在有害化学物质存放场所及容器上进行标识行为2起 ▲未对有害化学物质处理设施开展自查行为2起等情况,并于13日予以公布。
从主要违法案例来看,安山市A企业在进行电子部件表面处理作业时,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擅自使用每年约10吨的硫酸、过氧化氢等物质,被查获。
华城市B企业在使用氢氧化钠等腐蚀性有害化学物质的情况下,即便紧急冲淋设施无法正常运转,仍继续营业,最终在执法检查中被发现。若要处理腐蚀性有害化学物质,必须在该物质的处理场所附近配备应急用冲淋设施,并保持其始终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安山市C企业在储存设施内存放硼酸、硫酸镍时,本应在考虑化学物质间反应性的基础上,通过隔板或分区线保持必要间距,但却未作区分混合存放,被查出问题。
安山市D企业本应在有害化学物质上标注图形符号、有害及危险用语等标识,却在存放氢氧化钾时未在储存容器上作出任何标识,因而被查获。
始兴市E企业本应每周至少对有害化学物质处理设施及设备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记录保存5年,但自2024年9月起未履行自查义务,被查处。
现行《化学物质管理法》规定,未经许可处理有害化学物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紧急冲淋设施不运转、有害化学物质混合存放、未对有害化学物质作出正确标识,及未对有害化学物质处理设施开展自查的,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Kiido道特别司法警察团团长表示:“有害化学物质会对人体造成巨大危害,因此严格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今后将进一步提高有害化学物质从业人员的警觉性,并通过持续发放相关法律遵守事项的告知文书,防止因疏忽等小过失引发违法行为,在预防工作上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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