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议题速览]拘留期限以日为准还是以小时为准
大检察厅于11日向一线检察机关下达指示,要求继续按照以往方式,以“日期”单位计算拘留期限并开展工作。
此前,法院作出决定,未按以往那样以“日”为单位计算拘留期限,而是按“小时”为单位计算,并据此裁定取消对总统尹锡悦的拘留,引发一线实务部门的巨大混乱。检察总长Sim Ujeong此前已表示接受法院决定的趣旨,放弃提出即时抗告,但一线检察官中仍有反对声音传出。
认为法院决定有问题的一方指出,以日期单位计算拘留期限,是我国刑事司法机关70余年来延续下来的实务惯例,从法律解释上看也存在勉强之处。质疑在于,为什么只有尹总统必须成为“例外”。相反,认为法院决定正确的一方则表示,此次裁判从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角度看,完全可能作出这样的判断,从法理上也并不错误。
先来看认为存在问题的一方观点。合议庭认为,“不计入(不包括在内)拘留期限的期间,应当按实际‘时间’而非‘日’来计算”。然而,不仅是关于期间计算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款,同法第203条也将检察官的拘留期限表述为“10日”,而非“240小时”。这里的单位显然是“日”。
尤其此次争议焦点,是为对被拘留嫌疑人进行拘捕必要性审查或拘留适否审查,案卷和证据物自法院移送至检察机关、再由检察机关返还的这段期间应如何计算。由于在此期间检方侦查受到限制,因此规定应当从拘留期限(10日)中扣除。实务中一直是按日期单位进行扣减。
然而在本案中,合议庭并未依照惯例按“两日”计算,而是按“33小时7分钟”计算,进而认定“是在拘留期限届满之后才提起公诉”。与此同时,合议庭还认为,为进行逮捕适否审查而往返移送案卷的期间,不应扣除,而应全部计入拘留期限,据称这同样有别于既有实务惯例。
尽管如此,Sim总长仍指示不得提起即时抗告。据称,他是考虑到了宪法法院此前作出的决定,即认为有关即时抗告的刑事诉讼法条款违反令状主义和正当程序原则,因而违宪。在此情况下,仍向一线下达“日期单位计算”的指示,被检察机关内部解读为,并非全面接受法院判断,而是认为这一问题反正会在本案实体审理中成为争点。
在针对尹总统涉嫌内乱罪的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将以程序瑕疵为由主张驳回公诉,因此在该程序中完全有充分空间就此展开争论,而且检方也有意进行争辩。正因为Sim总长这一临时指挥有其可以理解的理由,原本主张有必要提起即时抗告的侦查团队,最终也在没有出现强烈反弹的情况下服从了指挥。
另一方面,在法院和检方周边,有不少观点认为,合议庭真正想要表达的问题,与其说是拘留期限,不如说是“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的侦查权问题”。有分析认为,合议庭对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本身的侦查是否合法心存疑虑,而这一点今后在审判中将会成为问题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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