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结清退休金后转入本人账户
甚至冒用员工名义非法贷款
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一名在残障人士相关机构工作期间,侵吞发育障碍员工退职金并盗用其名义非法贷款的干部被解职一事属正当。
据联合通讯社9日报道,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2部(审判长法官 Kang Jaewon)近日在一宗由某残疾人协会下属设施事务局长A某提起、以中央劳动委员会委员长为被告的“撤销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决”行政诉讼中,作出原告败诉判决。
A某于2009年进入该设施工作,担任事务局长期间负责办理退职年金相关业务。他负责管理在该设施工作的发育障碍员工B某的基础生活补助、债务问题等,因而可以接触到B某的公认认证书,他利用这一点恶意操作,先行中途结算B某的退职金后转入自己的账户予以侵吞。除此之外,A某还被查明以B某名义非法开设存折,并以B某名义办理了约7800万韩元的贷款,将资金转移占为己有。
该协会召开人事委员会,认为A某通过11起违纪行为造成约1.1亿多韩元的损失,决议将其解职。对此,A某主张属于不当解雇,向首尔地方劳动委员会提出救济申请,但被驳回。随后他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请再审,因结果相同而不服,提起了本次行政诉讼。
A某辩称,B某遭受的11起损失中有4起在侦查阶段被处理为无嫌疑,其余7起也只是“借钱使用”而已。另外,他还主张,按规定纪律委员会出席通知书应至少在召开3日前送达,但自己迟迟才收到通知书,无法出席会议,因此属于不当解雇。然而合议庭并未采纳A某上述主张。
合议庭指出:“相关违纪事实是对本应予以帮助地位上的被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严重违反了最基本的义务,其违法性及可非难性极大,而且有罪判决已经确定。”合议庭还表示:“由于A某的违纪行为,残障人士相关设施的对外声誉受到损害。”对于A某主张其因迟收出席通知书而无法出席人事委员会、辩护权受到侵害一事,合议庭则认定,是A某故意拖延领取出席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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