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金分配合法”一审判决被推翻
“虽未经组合批准,但不属重大违法”

光州高等法院:“光州市追回法人出租车补贴不当” View original image

法院判决,认为光州市对法人出租车企业擅自分配的补助金予以追缴的做法不当。法院认定出租车组合的补助金分配方式符合项目宗旨,推翻一审判决,支持了组合一方。


光州高等法院行政第一庭(审判长法官 Yang Younghee)26日表示,在光州出租汽车运输事业组合以光州市为对象提起的“撤销补助金追缴处分请求”二审案件中,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原告胜诉。


出租车组合针对光州市就出租车现代化项目第二阶段期间,即从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对1,501辆法人出租车发放的补助金中,要求从50家法人共计追缴3亿6,600万韩元的处分提出反对,进而提起了本次诉讼。


光州市根据每半年一次的法人出租车服务评价结果,按老旧车辆更换费用,向各企业分级提供每辆最低200万韩元、最高400万韩元的补助。出租车组合担心在特定期间车辆更换集中于部分企业时,这些企业可能无法获得补助,因而对部分补助金进行了自行分配。组合主张,在补助金分配前已与市里负责人进行了事前协商,但并未就此往来正式公文。


对此,光州市监察委员会认为,组合在未获得光州市批准的情况下分配补助金,导致部分补助金出现超额发放情形,因而要求市政府对其采取追缴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缺乏足以认定光州市曾承诺可以不遵循标准而分配补助金的证据,且光州市每半年实行的差别化补助方案,按各企业的许可车辆数进行分配,也不能认为违反了平等原则”。


但二审法院指出:“光州市为弥补出租车行业的损失而推进该项目,并以使市内所有法人出租车都能获得补助为意图实施该项目”,“出租车组合方面超出分配标准向各企业发放补助金,同样是出于实现该项目最终目的的意图”,据此撤销了一审判决。


同时法院表示:“即便组合未获得光州市的批准,也不能认为其违法性达到严重程度”,“综合考虑补助金的使用去向及违法性等因素,因追缴处分给出租车组合造成的私益侵害显得较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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