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住满1年必须退宿过于苛刻”……人权委员会建议修改规定
“单程通学2小时,担忧侵害受教育权”
“有必要放宽惩戒…须研究替代方案”
国家人权委员会认为,对擅自离开宿舍的学生作出1年内禁止重新入住的处分过于严厉。鉴于该处分可能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已向校方建议修改相关规定。
26日,国家人权委员会光州人权事务所对全罗南道某高中的一名高三学生提出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表示:“就夜间查寝后擅自外出一事而言,考虑到一旦发生深夜事故将难以及时应对,作出令其退出宿舍的处分本身具有必要性”,但同时也称:“该学生单程乘坐公交车通学时间在2小时以上,在此情况下长期令其退出宿舍,考虑到大学入学考试,会对其产生负面影响。”
人权委员会指出:“限制学生权利的措施应当尽量最小化”,“校方称已将退宿期限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但未能提出合理理由加以说明。”
校方解释称:“通过宿舍运营委员会作出了退宿决定”,“将执行时间调整到期中考试之后,并把原先12个月退宿规定缩短为6个月。”
但人权委员会认为:“一刀切的长期退宿规定违背了损害最小化原则”,并建议称:“除退宿之外,还应当研究诸如布置公益服务、处以1至3个月退宿等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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