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法》施行令修正案获国务会议通过
放宽监管以激活风险投资和并购

允许将风险投资组合投资企业的股权出售给主要出资人或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公司。作为大型企业子公司的公司型风险投资公司(Corporate Venture Capital,CVC)所持有的被投企业股权,也可以出售给集团内其他关联公司。此举旨在引导活跃风险企业和初创企业的后续投资及并购(M&A)。

允许将风险投资组合所投企业股权出售给主要出资人和关联公司 View original image

中小风险企业部表示,放宽风险投资组合所持被投企业股权转让条件的《促进风险投资法》实施令修正案已于25日在国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公布后立即施行。


本次修正案的核心内容是,允许风险投资组合将其投资企业的股权出售给该组合的主要出资人及关联公司。此前,即便相关交易符合风险投资组合的利益,如要向组合的主要出资人及关联公司出售被投企业股权,仍需全体组合出资人一致同意。中小风险企业部表示,为了引导活跃风险企业和初创企业的后续投资及并购(M&A),本次修法反映了实务现场认为有必要放宽转让条件的意见,从而放松了相关监管。


但同时,为了事先阻断公司型风险投资公司不是以投资者利益,而是以集团利益为优先,将股权以远低于合理价格的“贱卖”方式转让给关联公司等行为,对于与通常交易相比对风险投资组合明显不利的转让价格等条件,不纳入允许出售的范围。



Oh Youngju中小风险企业部部长表示:“通过此次实施令修订,投资退出路径将更加多元化,风险企业和初创企业的后续投资及并购有望更加迅速地推进”,“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放宽投资监管,助力我国跃升为世界顶级水平的风险投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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