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社长 Shin 与前新韩银行行长 Lee Baeksun 获缓刑判决
一二审无罪→最高法院以有罪意见发回重审

法院在针对前新韩金融控股公司社长 Shin Sanghun 和前新韩银行行长 Lee Baeksun 涉嫌在非法秘密资金案件审判中作伪证一案的发回重审中,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该案件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被判无罪,但因大法院(最高法院)发回重审,结果被推翻。

韩联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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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上诉第2-3庭(审判长法官 Jo Euna、Gwak Junghan、Kang Heeseok)对因涉嫌在审判中作伪证而被起诉的前社长 Shin 和前行长 Lee,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以及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2年。这是遵循大法院于去年2月以有罪为趣旨,将案件发回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重审的判断结果。


合议庭表示:“原审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断的部分,根据大法院发回重审的趣旨来看,似属错误”,“被告人作为证人宣誓后,就自身犯罪事实在检察官提问时并未行使拒绝作证权而予以陈述,综合原审及本院的全部证据,可以明确认定被告人各自如公诉事实所载,作出了与记忆相反的虚假陈述。”


前社长 Shin 和前行长 Lee 被控在所谓“南山3亿韩元”案件受审期间,于2012年11月在证人询问中作虚假证言而被起诉。“南山3亿韩元”案件系指,前行长 Lee 受前新韩金融控股公司会长 Ra Eungchan 指示筹集非法秘密资金后,于2008年2月将该资金作为庆祝前总统 Lee Myungbak 当选的贺礼,向其亲兄长、前议员 Lee Sangdeuk 一方转交3亿韩元的嫌疑。


因该案,两人于2017年因挪用约2.6亿韩元新韩银行资金的嫌疑,分别被最终判处罚金2000万韩元和有期徒刑1年6个月。伪证行为发生在该案审判过程中,两人作为对方的证人出庭,就资金筹集及转交过程作证时。



一审认为,处于共犯关系的共同被告人不能就其他共同被告人成为证人,因此认定伪证罪不成立;二审则认为,共同被告人之间可以互为证人,但由于被告人的地位优先于证人地位,故不能以伪证罪处罚,遂宣告无罪。然而,大法院认为,“诉讼程序已经分离,被告人对其他共同被告人具有证人资格”,于是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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