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三次出警到现场,却认定不存在家庭暴力而返回派出所。此后被害人死亡,警方因此受到的惩戒处分虽被当事警官提起诉讼不服,但最终在大法院(最高法院)败诉确定。法院认为,该警官疏于采取确保被害人安全的积极措施,且未将112系统中的案件代码变更为“家庭暴力”,从而导致错失采取适当后续措施的机会。


大法院特别第1部(主审大法官 Shin Sukhee)在警察公务员A某诉京畿北部警察厅长不问警告处分取消案的上诉审(2024두33556)中,维持了原审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

接到举报却称“无家庭暴力” 警方受处分正当 View original image

[事实关系]

担任京畿高阳市某派出所警卫的A某,于2021年8月14日先后14次接到“与同居男发生纠纷”“同居男要求开门让其进屋”等报警,并三次出警到现场。但他认为,无法确定报警人和同居男是否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不存在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的特殊情形,于是返回派出所。A某还未填写危险性调查表,且在另一名警卫将112系统中该报警电话的种别代码输入为“纠纷”而非“家庭暴力”后,也未予更正。最终,报警人在次日清晨被撕开窗户防盗铁丝闯入屋内的同居男多次殴打面部后死亡。该家庭曾在2018年至2020年3年间被指定为“有家庭暴力再发忧虑家庭”,后虽被解除,但属于家庭暴力高危家庭。


2021年12月,A某因“怠慢职务,致使报警人死亡”而受到记过的惩戒处分。对此不服的A某向申诉审查委员会申请申诉审查,申诉审查委员会于2022年4月将惩戒处分由记过变更为不问警告。但A某仍提起诉讼,要求连不问警告处分一并撤销。


[一、二审判断]

在审理中,争议焦点在于A某是否已充分了解报警人与同居男之间的纠纷,以及A某是否怠慢了职务。A某一方主张:“在现场确认了报警人希望同居男离开住处的意思,并说服同居男与报警人分开,在当时情形下已尽了最大努力采取措施,并未怠慢职务。”


一审判决“撤销不问警告处分”,支持原告诉求。法院认为,危险性调查表或112系统报警种别代码未变更这一点,是以A某已经认识到处于家庭暴力情形为前提的,但在首次出警时,报警人与同居男并未处于争吵或纠纷状态,难以认定A某已经意识到这一事实。一审还认为:“很难认定,因A某未填写危险性调查表及未变更112系统中的种别代码,致使本案未能得到适当后续处置,是导致报警人死亡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求。二审指出:“家庭暴力并不限于单纯的身体暴力行为,且家庭暴力被害人由于恐惧和不安,往往在陈述受害事实时态度消极,因此不能仅依赖被害人的陈述。”并称:“A某在出警现场仅在短时间内查看了报警人的脸部、手臂等部位,便断定不存在身体暴力,进而未积极调查其他身体部位是否存在物理暴力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情绪性、语言性暴力,属于怠慢职务或违反诚实义务。”


[大法院判断]

大法院认为二审判断妥当,驳回了A某一方的上诉。大法院首先指出:“综合家庭暴力相关法律及警察厅有关指引内容,凡在接警时案件种别代码被归类为‘家庭暴力’的案件,或虽未在接警阶段被归类为‘家庭暴力’但在现场确认到报警内容实质上可能构成家庭暴力的案件,出警警官应将被害人与加害人彻底分离后进行调查,除虚假或误报外,原则上应当填写‘家庭暴力危险性调查表’。”同时强调:“不得仅依赖加害人和被害人的陈述,而应综合考虑客观的现场情况、目击者或周边人员的陈述等;即使属于单纯争执或口角的情形,也应将112系统中的案件种别代码归类为‘家庭暴力’。”


并进一步判示:“A某在谋求确保被害人安全的积极措施方面亦有疏忽,且因未将案件种别代码变更为‘家庭暴力’,致使其所在的巡逻1组及与其换班的巡逻2组未能在将本案视作家庭暴力案件的前提下,获得采取适当后续措施的机会。”



《法律新闻》记者 Hong Yunji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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