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为消极抵抗手段的正当防卫”
大约在2年前,来到江原道旌善郡某餐馆的A某(63岁)正在等待自己点的菜。其间,B某(50岁·女)走进餐馆,开始向店主提出抗议。
当B某一边拍摄视频一边大吵大闹时,A某对店主表示:“以营业妨碍报警吧。”听到这话后,B某走近A某,用手机拍摄A某的样子。
愤怒的A某拿起桌上的酱油瓶,走向B某,挥舞着,仿佛要打她。
此后,A某因涉嫌暴行接受了侦查机关的调查,并收到了50万韩元罚金的略式命令。
A某对当天发生的事情感到委屈,最终不服略式命令,申请正式审判并主张无罪。
略式命令的申请由检察官向地方法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以书面方式提出。可以作出略式命令的案件,是属于地方法院管辖范围内,可处以罚金、科料或没收的案件。提出略式命令申请后,原则上进行书面审查,但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进行事实调查。
一审认为,A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免受不当攻击。法院判断,该行为属于为摆脱攻击而采取的消极抵抗手段,是正当防卫,或者是在社会通念上可以被允许的行为。
当时,在A某制止骚乱后,B某一边辱骂,一边在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开始拍摄视频。法院认为,这不仅缺乏正当目的,而且从被单方面拍摄的A某立场来看,不可避免地产生不快情绪。
审判部还认为,如果该视频连同拍摄者单方面的主张一并上传至互联网,A某将遭受不当的肖像权侵害,并以此作为无罪依据。法院认定,A某为阻止拍摄行为,仅仅是拿起酱油瓶挥舞一下的行为,只是为了让对方停止拍摄并退后这一程度的有形力行使。最终,一审认定A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检方以“还有其他方式可以回避被拍摄行为”为由提起上诉,但二审审判部也认为A某的行为并不违背社会常规,驳回了检方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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