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原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明知犯罪仍予以帮助的共犯获刑10个月
一名六十多岁男子以伪造的信用卡销售签购单为凭证,谎称会用日后收到的刷卡款偿还,骗取被害人出借资金,侵吞数亿韩元,被判处实刑。
据联合新闻社29日报道,昌原地方法院刑事第2部(审判长 Kim Seonghwan)以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有关法律》(诈骗)罪名,判处六十多岁被告A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合议庭还以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有关法律》之诈骗帮助罪,判处明知A某犯罪仍予以帮助的五十多岁B某有期徒刑10个月。
A某被指控于2018年5月至6月期间,在庆尚南道昌原市一办公室内,通过48次向被害人出示伪造的信用卡销售签购单,谎称“扣除预付利息后把钱借给我,很快就会收到信用卡刷卡款并偿还”,以此手法骗取并占有7亿1500万韩元,而被移送审判。然而,信用卡交易获批的商户实际上只是名义上的店铺,根本未实际经营。A某在此过程中,使用打算从事化妆品生意的熟人C某借来的信用卡制作虚假签购单。
C某为筹措创业资金,与A某预谋了上述犯行,A某同意从借款金额中按3%支付给C某作为报酬。此外,B某接受了C某“如果帮忙实施犯行,每月支付300万韩元工资”的提议而参与其中。B某明知A某在实施犯罪,仍反复进行信用卡支付和取消操作,从旁协助诈骗行为。
他们先让信用卡交易获批,再在约1分钟内全部取消,以此制造伪造的销售签购单,持续实施犯罪。
A某向被害人出示伪造的信用卡销售签购单,并谎称“有想借钱的人,如果你按7%预付利息的条件把钱借给他,对方一收到信用卡刷卡款就会还钱”。
合议庭指出:“被告以根本不存在的信用卡刷卡款债权欺骗被害人,被害人截至目前未获清偿的实际损失金额约达1亿7500万韩元。”在说明量刑理由时,合议庭表示:“尽管如此,被告人并未为弥补损失作出实质努力,尤其是A某曾因诈骗罪两次受罚,却仍再犯,这些情节均予以考虑。”
目前,与A某因同一嫌疑被起诉的共犯C某,其案件已与其他案件并案,审理仍在继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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