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受害人骗取巨款,罪责重大”

一伙人以“虚拟币一旦上市价格就会翻倍以上、可以获得巨额收益”为幌子,骗取投资者共计10亿多韩元,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


釜山地方法院刑事第6部(审判长 Kim Yonggyun)25日表示,以违反《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诈骗等)罪名被起诉的某公司代表A某及公司内董事B某、C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3年6个月和2年6个月。


手铐。韩联社供图

手铐。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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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2019年5月左右,这些人在釜山设立办公室,宣称代为挑选并买卖全球优质虚拟币1000余种,并以“6重安全装置确保不会发生损失、每月保证30%收益”为广告口号招揽投资者。


受其欺骗的两名受害者分别投资了1亿970万韩元和5485万韩元。一个月后,A某等人又以“若投资他们自行开发的虚拟币,上市后价格将上涨两倍以上,并且每天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金额1.3%的利息币并出售”为诱饵,再次引导受害者追加投资。


两名受害者再次上当受骗,分别向他们汇款5亿7000多万韩元和2亿4000多万韩元,金额远高于最初投资。A某承诺收益的该虚拟币于2019年8月和10月分别在两家国内交易所实际上市,初始单价形成在每枚4至5韩元左右。


然而由于行情下跌,交易量萎缩,价格暴跌,加之A某的公司未能持续向交易所支付管理费、营销费用等,该币于当年12月被摘牌下市。


受害者虽然曾以投资利息形式收到部分虚拟币,但由于公司方面对该币交易实施为期一年的冻结措施以及随后被摘牌下市,根本无法卖出,只能承担巨额损失。


A某等人在庭审中辩称,事先已经说明了本金损失风险,并未欺骗投资者。但合议庭指出:“被告人向投资者出具了承诺全额返还投资款的书面保证,却未予履行,而上市的该虚拟币不仅没有任何经济价值,甚至缺乏实际实体,因此完全可以认定构成诈骗犯罪。”


在量刑理由方面,合议庭表示:“被告人以欺骗手段侵吞巨额资金,罪责重大”,并称“对其是否对犯罪行为进行真诚反省存有疑问”。



与A某、B某不同,合议庭为了给C某提供弥补损失的机会,未当庭对其实施收监。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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