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改善侦查机关惯常性不服等问题”

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委)委员长 Ahn Changho 最近就无期徒刑服刑者 Kim Sinhye 获得无罪判决一事评价称,“这起案件同时展示了刑事再审制度的重要性和局限性。”

韩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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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Ahn 委员长通过声明表示:“刑事诉讼法第420条对再审制度作出了规定,该制度即便在犯罪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也允许法院重新作出判断,从而防止侦查机关的非法侦查和被篡改证据导致的错误判决”,并强调“这一制度对于实现我国社会的正义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Kim 于2000年3月7日凌晨1时左右在全罗南道莞岛郡莞岛邑,被控在酒中掺入安眠药让父亲饮用后将其杀害,并将遗体弃置于公交车站,因该嫌疑于2001年3月在最高法院被最终判处无期徒刑。此后在本月6日于光州地方法院海南支院举行的再审宣判中被判无罪,在服刑24年后得以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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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n 委员长同时指出了再审制度的局限性和现实问题。他表示:“Kim 在2001年无期徒刑刑罚确定后一直坚持主张无罪,虽于2015年获法院作出启动再审的决定,但由于检方不服以及审理迟延等原因,直到今年1月才获判无罪并得以释放”,并称“鉴于检方对法院此次无罪判决提出不服,今后相关审判仍将继续进行”。他还强调说:“自作出启动再审的决定之后,到审判终结为止耗时过长,而在此期间被告人持续被关押在羁押设施中,这一点也应被视为人权侵害。”


他又表示:“Kim 的再审程序仍在进行中,其间一直未作出停止执行刑罚的决定,以致在启动再审决定作出约10年之后才得以获释,这属于人权委决定未得到落实的案例。”并说明称:“侦查机关几乎对所有启动再审的决定都按惯例提出不服,而法院在作出启动再审决定时下达停止执行刑罚的案例并不多,因此有必要对刑事再审制度及其惯行做法进行改善。”


此前,人权委曾于2018年11月5日以对 Kim 作出启动再审决定为契机,向法务部长官和最高法院院长建议并发表意见,内容包括:▲改善检察官对法院启动再审决定过度提起不服的惯例和制度;▲对针对启动再审决定提起不服的审判程序予以及时审理;▲在作出启动再审决定时积极作出停止执行刑罚的决定。



Ahn 委员长表示:“刑事再审制度不仅仅是为了救济蒙冤者,更是衡量我们社会正义和人权水准的标尺”,并称“人权委将推动围绕再审程序的社会讨论,并审视制度改进的必要性”。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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