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外包属非法派遣…协力公司员工对发包方索赔获认可”
水原地方法院现场勘验后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水原地方法院认定,某协力公司员工以公司内部外包构成非法派遣为由,向原发包企业提起的工资等差额损害赔偿请求具有理由。判决认为,作为协力公司劳动者,他们根据劳动者派遣,在原发包企业工厂内,与原发包企业所属劳动者从事同类、类似业务,实质上提供了同等劳动,因此有权获得与原发包企业劳动者相同的工资和退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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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原地方法院民事第17部(审判长 Maeng Junyoung 部长法官)于12月11日就曾在B公司工厂负责车载导航零部件组装业务的协力公司员工A某等69人,针对B公司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2022가합18993)中判决称:“B公司应当向A某等人支付约43亿韩元,该金额为B公司功能岗位劳动者所领取的工资和退职金减去A某等人从协力公司领取的工资、退职金后的差额。”


[事实关系]

从事电子、通信、电气、机械器具等制造与销售的B公司,曾向在公司任职的员工提议设立一家负责公司内部协力公司管理的企业,随后以该员工为代表,于1993年设立了C实业。C实业起初从事协力公司管理服务业务,之后于1998年3月左右变更为电子零部件制造业,生产B公司委托的车载DVD等产品。自2012年前后起,B公司与C实业签订承揽合同,将车载导航成品及半成品的组装业务交由C实业负责。C实业劳动者主要根据B公司提供的作业指导书,承担向整车厂商供货产品的组装工作。其间,C实业于2020年11月与B公司签署了承揽合同解除协议并停业。协议中约定,B公司就C实业发生的停工费用、延长工作费用等,于12月2日前支付6亿2000万韩元。


受雇于C实业并在B公司工厂工作后离职的A某等人称:“我们在B公司的具体指挥、监督下直接提供劳动,承揽合同的实质属于劳动者派遣合同”,并提起诉讼,要求“以B公司功能岗位劳动者为基准,应当领取的工资、退职金金额,扣除实际从C实业领取的工资、退职金后的差额,由B公司作为损害赔偿支付”。


[法院判断]

合议庭认为,B公司与C实业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其实质属于《派遣法》上的劳动者派遣合同,并在进行现场勘验后,认定存在非法派遣以及B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议庭说明称:“B公司通过作业指导书向A某等人提供产品设计图、组装方法及顺序、注意事项等,对业务执行进行了具体的指挥和命令;且由于A某等人负责前序工序,而B公司劳动者负责后续工序,原告等人的零部件组装业务不仅与B公司劳动者的业务有机衔接,而且A某等人使用B公司提供的作业场所、零部件、作业工具,与B公司劳动者在同一工厂内工作。”


合议庭接着指出:“C实业的人力规划受制于B公司制定的生产计划,C实业无法独立行使对所属劳动者出勤及休息时间等勤怠管理权;并且,A某等人的工作系按照B公司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对零部件进行简单组装,并不需要特殊技术或熟练度。”


合议庭还判示:“C实业从B公司无偿租借各类生产设备及附属设备、作业场所,并未具备执行生产业务所需的人力组织,事实上作为向B公司提供派遣劳动的劳务公司运作,且在与B公司的承揽合同终止后即停业。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B公司与C实业签订的承揽合同,其实质属于劳动者派遣合同。”



Park Suyeon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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