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想抱一抱”接过后抛掷
未获遗属原谅
法院:“考虑到精神减弱与求处重刑请愿”
因将出生仅11个月的侄子从高层公寓窗外抛下致死而被起诉的A某(43岁),在二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9日,大邱高等法院刑事第1部(审判长法官 Jeong Seonguk)在针对A某的二审中,驳回检察官和被告双方的上诉,维持一审有期徒刑15年的量刑。辩论终结后,被告向合议庭提交了悔过书,受害者的母亲则再次提交请愿书,敦促从重处罚。
合议庭表示:“被告承认过错并表示反省,且处于包括抑郁症在内的精神和身体状况减弱状态”,但“虽系初犯,却将毫无防御能力、仅出生11个月的被害人从公寓24层外抛,残忍地杀害了其生命。”合议庭接着指出:“遗属极有可能终生承受难以恢复的痛苦和精神冲击,且实际上并未原谅被告。受害者母亲正在恳请从重处罚”,“综合各项情况,不能认为一审所宣判的刑罚过重或过轻而显失公正。”
A某被控于去年5月8日,在其弟弟夫妇居住的大邱某公寓24层,通过小房间窗户将出生11个月的侄子B某抛下致死。当时A某对孩子的母亲C某称“想抱抱侄子”而接过孩子,趁C某暂时离开座位之际反锁房门并实施了犯罪。
调查结果显示,A某因反社会人格障碍(精神病态)倾向及抑郁症等曾接受药物治疗,并在犯案后被确认曾说过“想对(侄子)实施安乐死”等话语。一审合议庭说明称:“根据临床心理评估结果,认可A某当时处于精神和身体状况减弱状态”,但“考虑到未获得被害儿童父母的原谅,以及被害儿童母亲恳请从重处罚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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