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法》实施令修正案7日公布施行
广域市道低于300亿韩元·市郡区低于200亿韩元
今后,地方自治团体将能够自行审查其推进的地区悬案项目的可行性。作为“地方财政投资审查制度改进方案”的后续措施,此举大幅扩大了地方自治团体在财政投资项目方面的权限。
行政安全部6日表示,扩大地方自治团体对地方财政投资项目自行审查权限内容的《地方财政法施行令》修正案将于7日公布并施行。
地方财政投资审查制度,是在预算编制前由行政安全部或地方自治团体审查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以防止重复投资的制度。通过此次修订,地方自治团体在无需接受行政安全部审查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审查的范围得到扩大。
首先,当地方自治团体以自有财源推进文化、体育设施和办公楼新建项目、节庆等活动性项目以及宣传馆建设项目时,广域市道对总投资额在300亿韩元以下的项目,市、郡、区对总投资额在200亿韩元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审查。今后,对于可能成为地方自治团体财政负担的担保或协约,仅对或有债务规模在广域市道100亿韩元以上、市郡区50亿韩元以上的项目,才接受中央投资审查。对于两个以上地方自治团体共同分担财政、为共同使用而推进的“共同协作项目”,总项目费在500亿韩元以下的,也允许进行自行审查。
行政安全部次官 Ko Gidong 表示:“通过本次施行令修订,地方自治团体在财政投资项目上的权限和责任都将得到扩大”,“将支持最了解本地区情况的地方自治团体自行审查和判断项目的可行性,以便迅速推进地区悬案项目,激活地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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