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回应第三次到案要求
多数意见认为签发条件“已满足”
仍有与警卫处冲突可能
无阻止执行的法律依据

由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简称“公搜处”)与警方等组成的共助搜查本部(共助本)于30日零时向首尔西部地方法院申请对总统尹锡悦的逮捕令。在尹总统对公搜处第三次出席要求仍拒不配合之后,随着逮捕令申请成为现实,对非常戒严事态的调查迎来了分水岭。

联合调查本部向尹申请逮捕令…侦查权与警护处成关键(综合) View original image

申请逮捕令?……签发要件已“具备”

对现任总统申请逮捕令在宪政史上尚属首次、史无前例。此前,公搜处以内乱首要分子(首犯)及滥用职权妨害权利行使嫌疑为由,三次要求尹总统出席,但尹总统方面完全没有作出任何回应,也未另行提交不出席事由书或律师委任书。


在侦查机关的出席要求下,如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侦查机关即可向法院申请逮捕令,一旦获批便可着手强制拘束其人身。逮捕令在“有相当理由怀疑嫌疑人犯罪”并且“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应出席要求,或有可能不予出席”的情况下予以签发。


此前,以内乱重要任务从事嫌疑等被起诉的前国防部长官金镕炫的起诉书中,记载了包括尹总统曾下达“哪怕开枪也要把门打破冲进去,把人抓出来”等扰乱宪政秩序的相关情节。公搜处认为,基本嫌疑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证明,加之尹总统此前三次未响应出席要求,逮捕令的签发要件已然具备。


公搜处无权侦办内乱罪?……说服力不足

尹总统方面主张,公搜处并无侦办内乱罪的权限。现行《公搜处法》并未将内乱罪规定为调查对象。不过,法律同时规定,侦查过程中如发现与正在侦查的犯罪直接相关的犯罪,可以一并侦查。公搜处正依据这一规定,将在侦办滥用职权犯罪过程中所发现的犯罪视为直接相关犯罪,对内乱嫌疑展开调查。


在此前的侦查过程中,法院事实上已认定公搜处对内乱罪的调查正当。法院以内乱重要任务从事嫌疑为由,对公搜处申请的前情报司令官文相昊的拘捕令予以签发。即便是同样未将内乱罪列为直接侦查对象的检方,也以同样方式将前部长官金某以内乱重要任务从事及滥用职权嫌疑予以拘捕并起诉。法院在签发拘捕令时裁定称,“认定该行为属于检察官可以启动侦查的犯罪范围之内”。


首尔龙山区总统办公室。Kang Jinhyung 记者

首尔龙山区总统办公室。Kang Jinhyung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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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警护处阻拦?……构成妨害公务

即便逮捕令获批,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与总统警护处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总统警护处此前已经有一次阻止警方对总统办公室、官邸及官邸附属保密设施执行搜查扣押令的前例。《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要求公务或军事机密的场所实施搜查扣押时,需要责任人同意。然而,对于逮捕令,则不存在可据以阻止执行的法律依据。如进行阻挠,即构成妨害公务罪。特别是如果以团体或众多人员的威力进行阻挠,则构成特殊妨害公务罪。特殊妨害公务罪的刑罚将在原有基础上加重50%。



公搜处处长Oh Dongun表示:“对于逮捕令和拘捕令,不能以公务秘密等理由妨碍执行。”他还表示,“将以公搜处处长名义向(总统警护处)发送公文,警告其相关行为可能构成特殊妨害公务罪和滥用职权妨害权利行使罪”。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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