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法修正案将于24日提交国务会议表决

韩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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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年起,上市公司在进行公司分立或合并时,将被限制向本公司持有的库存股分配新股,相关法律制度将得到完善。此举旨在防止利用所谓“库存股魔法”这一手法,通过运用库存股提升大股东控制权的“钻空子”行为。


金融委员会24日表示,为改善上市公司库存股制度而制定的《资本市场法施行令及规章》修正案已在国务会议上获批,将自本月31日起实施。


库存股是指公司回购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票的股份。与“回馈股东”的本来目的不同,库存股被批评为被滥用为大股东变相扩大支配力的手段。受近期“企业价值提升”(Value-up)政策等影响,上市法人的库存股回购规模从2023年的8.2万亿韩元增至2024年(1月1日至12月20日)的18.7万亿韩元,增加逾两倍。


此次库存股制度改进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项:▲在公司分立时限制向库存股进行新股分配;▲强化对库存股持有与处置的披露;▲消除库存股回购与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监管套利空间等。


市场期待度较高的部分,是在公司分立时限制向库存股分配新股的方案。目前,对库存股而言,表决权、分红权、新股认购权等几乎所有股东权利均被停止,但在公司分立的情形下,由于法律与判例并不明确,实务中一直对库存股也进行新股分配。部分上市公司利用这一点提高大股东的控制权。也有舆论指出,只有在韩国,才会在公司分立时对新股分配这一项,与其他股东权利不同而予以特殊对待。


针对企业在回购库存股后,关于持有规模以及注销、处置等处理计划的信息不足这一问题,修正案要求在报告中载明相关计划及处置目的、交易对手方、对股价的摊薄效应等内容。上述事项须经董事会批准后予以披露。



制度上对于企业以信托方式回购库存股的漏洞也得到弥补。修订规定要求,即使通过信托回购库存股,也应与直接回购相同,当库存股回购金额低于原先计划和披露的金额时,必须提交说明文件。在计划的库存股回购期结束后未满1个月,不得签订新的信托合同。在信托合同期间,如信托业者处置库存股,也必须编制报告并予以披露。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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