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患传染病分居逾10年
“发放配偶遗属养老金只应看是否结婚”
因丈夫患有传染性疾病而分居10多年妻子,应当领取遗属养老金的法院判决已经作出。
据联合通讯社当日报道,23日仁川地方法院行政第一-一部(金成洙首席法官)在A某起诉国民年金公团、要求撤销其作出的“无遗属养老金领取权”决定的行政诉讼中,判决原告胜诉。
30多年前结婚的中年女性A某自2009年起与丈夫B某分居。二人因B某的传染性疾病选择分居,但并未完全断绝夫妻关系。B某独自居住的房子也选在距离原夫妻共同居所仅车程10分钟的地方,由A某负责照料丈夫的饮食,还承担洗衣、打扫房屋等家务。二人在子女结婚以及亲属丧礼时也一同出席。B某在10年前之前一直上班挣钱,不仅供养子女,也供养妻子。直到去年3月去世前,他仍向女儿账户汇入部分生活费。
丈夫去世后,A某以丈夫生前领取的老龄年金为依据,向国民年金公团申请遗属养老金。遗属养老金是当公共年金领取权人死亡后,为使遗属能够继续维持生计而发放的年金给付,死亡的原年金领取权人的配偶、25岁以下子女、60岁以上父母等可以领取。但如果被确认为离家出走或失踪等明显不存在抚养关系的情形,则不得领取遗属养老金。
国民年金公团经委员会审议后认为,“(A某夫妇之间的)生计维持关系不予认可”,判断A某不是遗属养老金领取权人。A某认为国民年金公团的决定不当,于去年8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她在诉讼过程中称,“因丈夫的传染病等原因才分居”,“直到丈夫去世前一直相互往来,夫妻共同维持生计”。她还主张,“自己作为《国民年金法》规定的配偶,符合遗属养老金领取权人的条件”,“国民年金公团的处分违法”。
法院采纳了A某的主张。理由是,在遗属养老金领取对象中,对于配偶基本上只需审查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合议庭说明称:“遗属养老金并非由本人缴纳保险费后据此领取的(年金)给付,而是根据婚姻关系或(生计)依赖性与否决定的派生给付”,“与根据依赖性与否决定是否发放遗属养老金的其他遗属不同,对于配偶,如无特殊情况,应仅以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为标准决定是否发放。”合议庭撤销了国民年金公团去年6月对A某作出的处分,并命令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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