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应将以发放时点为基准、仅向“在职员工”支付的附条件定期奖金计入通常工资,大法院全院合议体将于19日作出裁决。


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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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全院合议体(主审大法官 Oh Kyungmi)将于当天下午2时,对现代汽车与韩华生命保险前·现职劳动者起诉公司提起的工资诉讼上诉审作出判决。


2016年,韩华生命前·现职劳动者提起诉讼称,以发放时点为基准仅支付给在职者的定期奖金可以视为通常工资,要求将定期奖金计入重新计算后的工资予以补发。其主张的要旨是,既有“对发放日之前离职的员工不支付奖金”的报酬协议不当。


一、二审认为,附加在职条件的规定无效,定期奖金符合通常工资的要件,因而判决支持劳动者一方。


与此不同的是,在现代汽车劳动者就“在基准期间内工作未满15日的情形”被排除在发放对象之外的定期奖金也属于通常工资而提起的诉讼中,一、二审均判劳动者败诉。


两案的争点在于,附加于定期奖金之上的在职·工作日数条件的效力,以及据此认定附条件定期奖金是否符合通常工资要件中的“固定性”。所谓固定性,是指不论劳动者的工作绩效等情况如何,均必须支付的报酬;一般认为,须满足额外条件方可支付的工资不具备固定性。


2013年,大法院全院合议体在汽车零部件企业 Gap-eul Autotech 案中,虽承认定期奖金属于通常工资,但同时判示附条件定期奖金不可视为通常工资。


然而,近期下级审中出现了推翻既有判例的裁判。首尔高等法院在2022年韩华生命一案中,就成为争点的节日·季节性奖金及部分绩效工资指出,“其对劳动者产生的影响不能认为有别于基本工资”,作出认可其固定性的判断。



如果作出可将附条件定期奖金视为通常工资的判决,预计将引发相当大的影响。2013年以后签订的有关工资的劳资协议,大多是以 Gap-eul Autotech 判例为基准制定的。韩国经营者总协会(韩经总)主张,如判例发生变更,每年将会增加约6.7889万亿韩元的人力成本。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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