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本次内乱案件的侦查权在检察厅法上得到承认”……反驳共同民主党的批评
“因‘12·3事态’被控的警察犯罪纳入直接侦查对象”
可侦办“警察公务员所犯犯罪”相关案件
“正与提出移交请求的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协商中”
在“12·3非常戒严”事态上,警方、检察机关和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公诉处)三家侦查机关同时展开调查,导致混乱之际,10日获悉,检方在内部已作出判断:即便不依据总统令,而是依据《检察厅法》的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对本次事件也具有侦查权。
前一日,共同民主党最高委员 Kim Minseok 批评检方对本案的侦查是“依据 Han Donghun 担任法务部长时期制定的非法施行令进行的侦查”,甚至提及作出“紧急禁止侦查处分”和对检方侦查负责人进行“弹劾”。对此,检方的立场是:本案的检察侦查权并非依据总统令(关于检察官侦查开始犯罪范围的规定),而是依据在民主党推动检警侦查权调整及“检搜完剥”(完全剥夺检察侦查权)过程中修订的《检察厅法》中,明确承认检方对本案具有侦查权。
按照现行《检察厅法》,检察官可以启动侦查的犯罪中,并不包括内乱罪。但《检察厅法》第4条第1项第1号甲目将“腐败犯罪”规定为检察官可以直接侦查的犯罪,而总统令《有关检察官侦查开始犯罪范围的规定》第2条第1号乙目又将“与职务有关而滥用其地位或权限的犯罪”列为腐败犯罪的一种。此外,《检察厅法》第4条所称腐败犯罪在附表1第2号甲目中作了具体整理,其中包括《刑法》第123条的职权滥用罪。
迄今为止,检方一直是依据上述《检察厅法》和施行令,将职权滥用罪视为检察官可以直接侦查的犯罪,并以其相关犯罪为由,侦查与本次非常戒严事态有关的内乱罪。《检察厅法》第4条第1号丙目规定,对于与腐败犯罪、经济犯罪等由总统令规定的重要犯罪有关而被察觉的犯罪,或与之具有直接关联性的犯罪,检察官可以启动侦查。
这也是民主党批评称“国民力量党代表 Han Donghun 在担任部长时期,为了实现‘检搜原复’(检察侦查权恢复原状)而制定的施行令,正被用作检方侦查本案的依据”的原因。
然而,检方的立场是:不仅可以作为“职权滥用罪的相关犯罪”进行侦查,还可以依据《检察厅法》第4条中直接规定为检察官可启动侦查的犯罪——“与警察公务员所犯犯罪具有直接关联性的犯罪”——来侦查本次戒严事态相关的内乱罪。
一名现任检察官A某表示:“从《检察厅法》第4条第1项乙目来看,对于警察公务员或公诉处所属公务员所犯的犯罪,检察官可以启动侦查;同项丙目则明确规定,对于‘与乙目所列犯罪有关而被察觉的犯罪’或‘与乙目所列犯罪具有直接关联性的犯罪’,也属于检察官可以直接侦查的犯罪。”
他接着称:“换言之,与警察所犯犯罪具有关联性的犯罪,并非依据施行令,而是依据法律本身,检方即可进行侦查,因此在本案中,对于内乱罪,检方当然也可以进行侦查。”
A某补充说:“去年12月3日宣布非常戒严之后,在新闻画面中出现最频繁的就是警察”,“与本案相关,接到最多的控告状也是指控警察指挥部涉嫌内乱的控告状。”
也就是说,在“12·3非常戒严”事态中,多名警察高层已被控告并进入侦查线索的情况下,由警方进行“自我侦查”并不适当;而如果按照《检察厅法》检方对警察所犯的犯罪(内乱罪)具有侦查权,那么对参与内乱的其余共犯行使侦查权也是理所当然——这便是检方的逻辑。
不过,考虑到可能刺激警方,检方目前并未将这一立场公开化。
另一方面,检方与请求移交案件的公诉处仍在持续协商中。据确认,当天上午公诉处表示:“就所谓‘非常戒严事件’的侦查,将出席由最高检察厅和国家侦查本部参与的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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