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按灾害风险加价
《农业渔业灾害保险法》修正案
违背保费分担原理的不合理政策

韩国风险管理学会会长 Nam Sanguk(西原大学经营学部教授)。

韩国风险管理学会会长 Nam Sanguk(西原大学经营学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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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修改农业渔业灾害保险法的法案》近日在国会获得通过。本次修正案包含多项可能引发保险制度根本性变化的条款,尤其是新增了在计算保险费时禁止根据灾害风险加收附加费的规定,目的似乎在于减轻农渔民的经济负担。


然而,从农业渔业灾害保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来看,人们担忧会出现较大副作用。由于有可能动摇农业渔业灾害保险的根基,因此有必要谨慎对待。


保险的本质,是为了应对不确定的事故或风险,由多数人共同筹资,用于弥补损失。因此,为了保证保险顺利运行,首要前提就是保险费收入与保险金支出必须相互匹配。事故发生概率高,就应相应多收一些保险费;事故发生概率低,就应少收一些保险费,以此保持平衡。只有这样,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才能足额支付保险金。


如果不考虑事故风险程度,即与灾害发生与否无关,对所有人一律适用相同的保险费,那么收到的保险费就会少于需要支付的保险金,收入与支出就会失衡。最终只能导致保险基金枯竭,并引发保险公司破产危机,其结果必然由投保人承担全部损失。


要避免这种情况,就必须以某种方式弥补不足的保险费。首先,很可能会取消原本给予低风险地区投保人的保险费折扣优惠,这是不合理的,因为这并非依据事故发生风险率公平征收保险费。这既违背保险原理,也与《保险业法》中“应公平计算保险费率”的要求相冲突。


基于上述原因,美国、日本等大多数国家都在运行反映各地区灾害风险度的保险费率附加制度。即便以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为例,对飓风或干旱灾害频发地区也会设定更高的保险费率,以防止保险资金枯竭并确保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日本在农业灾害补偿保险中,同样对灾害风险较高的地区征收附加保险费。此外,被称为“第二医疗保险”的实报实销型医疗保险最近也引入了保险费折扣和附加制度。第四代实报实销型医疗保险会根据非医保项目保险金的领取金额,对保险费实行从下调5%到上调300%不等的调整。由此可见,折扣与附加制度是维持保险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基本原则。


从短期来看,此次修法或许可以减轻部分农渔民的经济负担。但从中长期来看,很可能引发保险财政不稳定、制度可持续性下降,最终导致需要投入更多税金或缩减保险待遇等问题。这反而可能背离“保护农渔民”的初衷。


附加制度还具有引导农渔民努力减轻灾害损失的功能。诚然,自然灾害并非农户主观意志所能完全规避,但通过附加制度,可以鼓励农户建设防灾设施,或种植能够适应气候变化的作物等,推动采取预防性措施。通过这些举措,不仅可以降低灾害风险,还能提高农渔民的恢复能力,产生积极效果。然而,令人担忧的是,此次修法可能削弱这些积极功能。


关心农渔民的心情,大家是相同的。若真正想提高农业渔业灾害保险的效率并保护农渔民,就必须首先切实遵守保险的原理和原则。唯有如此,保险才能更加稳固,才能为农渔民持续提供坚实可靠的保险保障。



Nam Sanguk 韩国风险管理学会会长(西原大学经营学部教授)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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