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检重点考虑依据宪法法院法第50条申请临时处分
从法律上阻止以停职为目的的滥用弹劾
与宪法紧急处分相同…获准可能性存分歧

与宪法同级的“宪法法院法第50条”能否申请假处分?检方苦思应对“停职” View original image

随着国会通过弹劾案、职务被停止的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厅长 Lee Changsu 等指挥部(Lee 厅长、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第4次长检察官 Cho Sangwon、反腐第二部部长检察官 Choi Jaehun)正在考虑就《宪法法院法》第50条申请停止效力的假处分。尽管几乎可以预见会被驳回,但这是针对以“停止职务”为唯一目的而滥用对检察官的弹劾所作出的法律应对。《宪法法院法》第50条规定:“被作出弹劾诉追议决的人,在弹劾审判作出之前,其权力行使停止。”他们拟请求对该条款的效力进行临时停止。


问题在于,《宪法法院法》第50条是将《宪法》第65条第3款原封不动移植而来,而宪法法院作为审查违宪法律的机构,要对其作出假处分裁定极为棘手。因为这是对与最高位阶法——宪法条款内容相同的法律进行假处分。作为维护宪法的机构,宪法法院若予以接受,本身就可能构成一种“自相矛盾”。曾在宪法法院担任研究官的律师 Noh Huibeom 表示:“《宪法法院法》第50条只是对宪法条款再次予以注意性规定,实质上就是宪法的规定”,并反问道:“宪法法院是以宪法为基准来判断法律是否违宪的机构,那么对实质上的宪法规定,又能以什么为基准来判断呢?”另一位宪法学者也指出:“《宪法法院法》第50条是为确保弹劾制度的实效性而作出的宪法主权者的决断”,“对《宪法法院法》第50条申请假处分等同于对宪法申请假处分,在逻辑上无法成立。”

与宪法同级的“宪法法院法第50条”能否申请假处分?检方苦思应对“停职” View original image

相反,也有观点认为,既然针对公务员的弹劾因政治理由被频繁滥用,那么在具备法律要件的前提下,提出挑战也是值得一试的尝试。高丽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教授 Cha Jina 表示:“宪法立法者当时只考虑到被弹劾诉追对象的权力行使会被停止,却没有想到弹劾诉追权会被滥用”,“议会若只盯着‘停止职务效果’而对公务员进行弹劾然后不了了之,有必要通过假处分加以制衡。”也有少数意见指出,在在野党接连对公务员发起弹劾诉追、宪法法院又一再驳回、却因职务停止导致国家机能瘫痪的情况下,已符合“捏造罪名罪”(无辜控告罪)成立要件。国会议员在任期内享有不受诉追的免责特权,但这种行为已严重到足以对该特权加以限制的程度。一位宪法学者表示:“明知不存在惩戒事由,却仍向公权机构反复提出惩戒请求,从内容上看已符合捏造罪名罪的羁押要件。”



另一方面,自 Yoon Suk Yeol 政府上台以来,被提出弹劾诉追案的检察官包括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指挥部3人在内共计10人(釜山地方检察厅第二次长检察官 Ahn Dongwan、水原地方检察厅第二次长检察官 Lee Jeongseob、大邱高等检察厅次长检察官 Son Junsung、仁川地方检察厅富川支厅厅长 Eom Huijun、水原地方检察厅副部长检察官 Park Sangyong、首尔北部地方检察厅次长检察官 Kim Youngcheol、水原地方检察厅城南支厅次长检察官 Kang Baeksin)。从宪法法院对 Ahn 检察官和 Lee 检察官作出驳回决定的先例来看,预计宪法法院作出最终结论至少需要8至9个月时间。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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