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的受贿罪名
一、二审判处4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一名向毒品犯罪嫌疑人收受黑钱、为其免除药物精密检测或伪造检测结果的公务员,被大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法律界26日消息,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 Oh Kyungmi)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受贿)等罪名起诉的法务部保护观察公务员A某为对象,于上月31日维持原审判决,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及罚金5000万韩元,并追缴500万韩元。


A某是首尔某保护观察所所属公务员,自去年3月起负责对毒品犯罪嫌疑人B某实施保护观察。去年5月,B某接受了冰毒及大麻的药物初筛试剂检测,但由于检测结果不明确,需要复检及精密检测。然而,B某请求A某“暂缓追加措施”,A某便让其回家。次日,B某再次要求延后追加措施,并向A某交付了300万韩元。

为毒品犯开脱并收受贿赂的公务员,最高法院最终判处实刑 View original image

五天后,A某又从B某处收受了200万韩元,并表示“在保护观察过程中会给予方便,今后10个月里每月再给我500万韩元”,提出了额外要求。此后,即便从未确认过B某的毒品检测呈阴性,A某仍在保护观察信息系统中虚假登记“药物反应检测结果为阴性,面谈态度良好”等内容。


一审和二审均判处A某有期徒刑4年及罚金5000万韩元,并追缴500万韩元。合议庭表示:“作为负责对接受保护观察命令的毒品类犯罪人实施保护观察的公务员,本应致力于防止保护观察对象再犯、预防犯罪及帮助其重返社会,却实施了本案犯罪行为”,“这是足以动摇保护观察业务公正性、损害其公信力的重大违法行为。”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A某一方主张,自己最初收受的300万韩元是“非有意收受的钱”,应与其余的4700万韩元分开判断。由于适用于A某的《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中的受贿罪,在金额达到5000万韩元以上时将从重处罚,其意在规避加重处罚。然而合议庭认为,“仅在5天之内就要求共计5000万韩元的贿赂,难以认为是出于不同名目”,不予采纳A某的主张。大法院也认可原审判断,驳回了A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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