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第二天向俄罗斯基金投资数亿
基准价格计算时点偏高与管理公司交锋
法院最终判决投资者败诉
在俄乌战争爆发后不久买入俄罗斯相关基金的投资者,因基金基准价格的计算时点与基金管理公司发生纠纷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最终在法院败诉,判决已被确定。
26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12-2部(审判长 Bae Gwangguk)在投资者 Lee某等3人针对A资产运用公司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维持了一审判决,继续判决Lee某一方败诉。
此前,Lee某等人于2022年2月25日分别向A运用公司设立的“俄罗斯基金”投资了3000万至2.8亿韩元不等。当时距离俄乌战争爆发已过去一天。该基金以德国交易所集团公布的俄罗斯相关指数收益率为基础,按照该指数所包含的俄罗斯企业在美国、英国等海外交易所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进行投资运作。
约5个月后,他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运用公司分别要求1985万至1亿8527万韩元不等的损害赔偿金。他们称,原本以为因购买基金而适用的基准价格会按2022年3月1日收盘价计算,却质疑为何是以2月26日为基础计算。由于当时在“担忧暂停赎回”等背景下,该基金收益率不断暴跌,基准日越往后推,他们买入基金的价格就越便宜。
一审认为“基准价格是按照投资说明书所载明的方式确定的”,未采纳Lee某一方的主张。根据营业日的顺序,2022年2月28日计算出的基准价格,因3月1日为公休日而顺延,于第三个营业日3月2日予以公告,买入系按既定的基准价格进行。
一审合议庭首先指出:“基金投资说明书中写明‘投资者在第1个营业日缴纳投资款的,按第3个营业日上午7时左右公告的基准价格进行买入。第3个营业日公告的基准价格在第2个营业日进行评估’。”
合议庭接着表示:“在本基金中,考虑到美国、英国交易所的运作时间,时间更快的韩国境内,A运用公司在第2个营业日2月28日(星期一)工作时间内确认的最终市价(按美国、英国基准为25日星期五的收盘价)被反映到基准价格中。对于海外上市股票的评估方法也规定为‘以评估基准日证券市场成交的最终市价为准’。理性的投资者本应能够了解基准价格的计算方法,也不能认为投资说明书遗漏了重要内容。”
二审亦认为上述判断正确。对于Lee某一方提出的“A运用公司违反投资者保护义务”的主张,二审合议庭强调,投资说明书中写明:“新兴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不稳定性相对较高,存在风险。原股(在本国发行的股票)与股票存托凭证的交易国家不同,因此需要同时考虑两国的政治不稳定性”,并将该基金的风险等级标注为1级(风险极高)。
合议庭还表示:“战争爆发后,海外交易所对俄罗斯企业股票的交易一度中止,国内运用公司也中止了相关基金的新设并推迟赎回。当时Lee某等人在了解基金风险性的情况下,仍判断可以通过低价买入基金获取收益,在自担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了投资。”
随着Lee某等人放弃上诉,二审判决近日已被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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