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产假期间合同到期属非法解雇”
认可合同制研究员的续约期待权
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在产假期间向合同制研究员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雇。
据法律界25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4部(审判长 Song Gakyeop)在釜山大学医院起诉中央劳动委员会提起的“撤销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决”行政诉讼中,判决原告败诉。
A某自2019年1月起与釜山大学医院签订聘用合同,作为研究人力工作。A某在三次续签合同后继续工作期间,因釜山大学医院联合体承接了截至2028年的新课题,于2021年1月1日办理离职。随后在同一日期,就参与新课题又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A某对新合同续签一次,在次年继续工作期间怀孕,并于当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使用年假及产假。医院于12月6日通知A某,其合同将于31日到期,届时予以免职。
对此,A某向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不当解雇救济,但被驳回后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请再审。中央劳动委员会称“应当承认续签期待权”,接受了A某的申请,而医院则以“因期限届满而合法终止合同”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应当承认A某对合同续签享有合理期待权。合议庭表示:“合同制聘用规定中写明‘合同期限原则上应定为2年以下,但在必要时可以重新签约’,明确为合同续签的可能性保留了空间”,“尤其是适用于研究员的研究合同制运作指引,以研究项目的变动为前提,规定研究员的劳动合同按年续签,并可长期维持。”
此外,合议庭认为,医院方面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并无正当理由。合议庭指出:“难以认定A某参与的研究课题及其工作内容自2023年前后起发生了本质性变化,且并未提交足以确认A某工作能力不足的客观资料”,“仅凭医院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其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具有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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