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监局提示注意事项
金融监督院于20日表示,即使是非上市公司,如果既有已发行证券由股东转售给50人以上的投资者,根据《资本市场法》属于公开募集(出售),因此必须提交证券申报书。
此前,非上市公司A的股东B在将A公司的股票转售给其他55名投资者时,并未告知A公司。A公司因未能知悉该出售事实,未提交证券(出售)申报书。由于股东B的出售行为,公司A本应适用视同公开募集的监管规定,对此后追加发行的证券采取转售限制措施,但误以为是向50人未满发行证券的私募发行,在募集过程中两次违反相关规定。对此,公司A被处以9000万韩元的罚款,B被处以2140万韩元的罚款。
股东虽然可以自由处置证券,但如果在公司尚未提交证券申报书的情况下,将证券出售给50人以上,公司和股东都将构成违反《资本市场法》。此外,即便过去已有募集或出售业绩,即使本次证券认购劝诱对象不足50人,也会被视为公开募集,从而产生提交证券申报书的义务;同时,具有募集·出售(10亿韩元以上)业绩的法人,还将产生定期信息披露义务,这一点也需注意。
金融监督院表示:“公司、发行人在新股发行前,有必要通过确认股东名册,核查既有股东是否有可能发生出售行为”,“出售人应在出售前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司等,与公司相互配合,以确保证券申报书提交义务得到遵守。”
金融监督院还补充称:“受让非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如果该股票受让行为属于出售,公司就会产生提交证券申报书的义务,因此有必要就此向公司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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