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二审改判5年
“已向遗属支付和解金…不希望追究刑责”
一名在酒后超速驾驶中撞上高三学生致其死亡后逃逸的二十多岁男子,在二审中获减刑。
据联合新闻社当日报道,11日,昌原地方法院第3-1合议庭(审判长 Oh Taegwon)在审理因涉嫌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有关法律》(肇事后逃逸致死)等被起诉的二十多岁男子A某一案的上诉时,撤销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
A某被控于今年1月1日凌晨5时28分左右,在庆尚南道统营市一处道路上醉酒状态下超速驾驶,撞上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十多岁少年B某后逃逸而被移送审判。因这起事故,B某头部严重受伤,当场死亡。事发时,A某车辆行驶速度为时速111公里,超过限速时速50公里两倍以上。此外,A某血液酒精浓度为0.104%,已达到驾驶证被吊销的标准。
事故发生后,A某未对B某进行任何救助,径直逃逸,期间还撞上了道路上的行人保护护栏。此后,他将车载行车记录仪和手机丢弃在事故现场附近一处公寓小区的花坛内,在事故发生30多分钟后前往附近派出所自首。A某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以“自首”为由主张减刑,但法院未予采纳。一审法院称:“虽然已与被害人遗属达成和解,但综合考虑A某犯罪内容和案件经过、即将升入大学的高三学生死亡这一严重后果等情节,难以避免严惩”,遂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二审合议庭表示:“其罪行性质极为恶劣,不可避免需要严惩”,但同时指出:“不过,考虑到保险金和和解金已支付给遗属,遗属方面表示不愿追究其刑事责任,A某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属初犯,被丢弃的手机和行车记录仪由其家人提交给侦查机关等多项量刑因素,一审刑期略显偏重”,并说明了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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