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保密特权]②辩护权保障 vs 侦查权受限争议激烈…法务部称“慎重审查”
律所被忧成“犯罪藏身处” 呼吁谨慎适用
律师参与犯罪时可作例外处理
南部地方法院作出承认ACP的鼓舞性判决
尽管对检方扣押搜查律师事务所是“违规”且“侵犯辩论权”的批评声浪高涨,但也存在为发现实体真相所不得不采取的侦查方式之反驳意见。实施扣押搜查以法院签发令状为前提,也满足了程序正义。为此,法务部自2013年ACP引入法案首次在国会提出时起,就一直坚持“慎重检讨”的立场。法务部相关人士12日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与以往立场相比没有大的变化。”该人士还补充称:“在新设律师保密权时,有可能被当作隐藏证据的仓库来利用,因此也必须综合检讨配套措施的制定。”
律师被起诉并被判有罪的案例不断增加,也为“慎重引入ACP”论调增添了力量。本月6日,一名现职律师因被控帮助实施规模达1万亿韩元的多层次金融诈骗案、前IDS Holdings代表 Kim Seonghun 的诈骗帮助罪,在一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上月,一名现职律师因恐吓委托人未遂,在一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2年。此类案件为检方方面的论点提供了支撑,即辩护人可能以报酬为代价,隐匿并帮助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因此不应将其视为侦查的“圣域”。
若引入律师保密权,律师事务所成“犯罪藏匿处”的忧虑加剧
在侦查机关内外,有观点担忧,一旦广泛承认律师保密权,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办公室实际上可能成为犯罪资料隐藏的“秘密金库”、“藏身处”、“资料避难所”。一位副检察长表示:“对律师事务所的扣押搜查必须由法院签发令状,在公判中若要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有罪证据采纳,也须由律师证明其真实性才有可能”,“已经存在多重制约装置”。其主张是,在现行法律之下,律师也可以主张参与权以提出拒绝扣押,在审判阶段则可以主张排除违法收集证据或行使拒绝作证权。
股价操纵、会计舞弊、不公正交易等企业犯罪类型的细分与高度化,使得侦查难度日益增大,这也被提出为对律师事务所实施扣押搜查的现实理由之一。由于侦查现实愈发棘手,检方不得不将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的法律咨询内容视为打开侦查端倪的“黑匣子”。
然而,近期在判例和学界,支持引入ACP的声音更重。理由是,律师事务所成为犯罪资料藏匿处的副作用,可以通过在保密权中设定例外条款加以防范。大韩律师协会相关人士表示:“在律师参与犯罪、为共犯或帮助犯,或存在重大公益理由的情况下,允许扣押搜查的方式,已经包含在ACP制度之中”,“只要将关于例外不予保护规定的讨论具体化,就可以防止引入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南部地方法院作出承认ACP的判决,检方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裁决备受关注
今年2月,首尔南部地方法院曾作出承认引入律师保密权的判决。南部地方法院刑事第11单独合议庭法官 Jeong Seonghwa 对前 Discovery资产运用代表 Jang Hawon 就扣押搜查处分提起的准抗告部分予以准许。准抗告是针对侦查机关的扣押搜查等处分向法院提出异议的制度。如果法院准许准抗告,该扣押物不得在审判中作为证据使用。
南部地方法院判示称:“根据宪法第12条第4款所承认的接受辩护人帮助权之一,对于辩护人与委托人之间,为了让委托人获得法律咨询而秘密进行的意思交换,应当认为辩护人或委托人有权拒绝公开,这是妥当的。”该案因检方提起上诉,目前正由最高法院审理中,但被视为承认律师保密权的具有鼓舞意义的判决。
光州地方法院法官 Ha Jongmin 在上月30日举行的“第14届韩国法律人大会”指定讨论文中认为:“(南部地方法院的该判决)是试图通过解释导出委托人的保密权,有必要关注最高法院是否会在既有立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就保密权作出具有意义的结论。”宪法法院宪法裁判研究院教授 Ye Seungyeon 也表示:“委托人的保密权作为宪法上受到保护的基本权利是十分明确的,因此应尽快制定同时规定委托人与律师保密权的立法,尽早解决权利遭受侵害的不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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