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去年8月在首尔龙山区参加毒品聚会的警察坠落身亡事件,大法院对该聚会主导者作出的实刑判决已被最终确定。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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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大法院第3小法庭(审判长 Lee Heung-gu 大法院法官)维持了对因涉嫌违反麻醉类管理法(向精神药物)而被拘捕起诉的 Lee某(32岁)、Jeong某(46岁)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和3年6个月的一审判决。各自接受40小时药物成瘾康复教育项目的命令以及76万韩元追缴罚金也一并被确定。


大法院表示:“原审的有罪认定并不存在超越自由心证主义的限度,或误解有关证据能力的法律原则等足以影响判决的错误。”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刑期过重、不当”的主张,则驳回称“并非合法的上诉理由”。


Lee某和 Jeong某因被控于去年8月26日在首尔龙山区一处公寓内,向参加毒品聚会的20余人提供毒品及吸食场所而被移送审判。次日凌晨,隶属江原警察厅的A警长在该公寓坠亡,事件由此曝光。


此前一审合议庭对检方起诉事实全部认定有罪,判处 Lee某有期徒刑5年、Jeong某有期徒刑4年。



但二审合议庭就与合成毒品相关的购买及持有部分认定无罪,并将 Lee某刑期减为4年6个月、Jeong某减为3年6个月。二审合议庭在说明量刑理由时表示:“难以认为被告人所经手的麻醉类中混入了合成毒品这一点,以及被告人对其具有间接故意和认识,已在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上得到证明。”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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