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健身中心禁止入内
营业自由 vs 平等权正面冲突
现行法律难以解决须寻求替代方案
在国内,纹身(Tattoo)使用者已多达1300万人,纹身已相当日常化,但以部分酒店和健身中心为中心,开始出现禁止纹身者出入的“禁止纹身区(No Tattoo Zone)”,由此引发的赞成与反对争议正在扩大。近期,五星级的康莱德首尔酒店、费尔蒙大使首尔、PARASPARA首尔等都在实行“禁止纹身区”政策。
由于“禁止纹身区”属于营业者自由与顾客平等权发生冲突的议题,法律界认为,国家不应草率介入调停,需保持审慎态度的声音正在出现。
据保健福祉部在2021年10月提交给国会立法调查处的资料,全国纹身施术者为35万人,使用者达1300万人。
“禁止纹身区”问题,是宪法第15条“营业自由(职业选择自由)”与宪法第11条“平等权”相互冲突的议题。由于纹身可能会给他人带来不快感,法律界主张,应综合考虑纹身的大小、形状、位置等可能引发厌恶感的要素来加以判断。
曾任宪法研究官的律师 Lee Myungung(65·司法研修院第21期)表示:“与‘禁止儿童区(No Kids Zone)’不同,‘禁止纹身区’的情况下,依据纹身的大小和形状,给人带来厌恶感的程度会有所不同”,“如果仅有小型纹身的人也被拒绝入场,由于这并不会对营业造成实质性妨碍,就可能构成对平等权的侵犯。”
根据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不得以性别、宗教、残疾、年龄、容貌等为由侵犯平等权,但该条款并无法律拘束力,而且关于纹身能否被纳入“容貌”范畴的法律解释也并不明确。
同样出身宪法研究官的律师 Noh Heebeom(58·第27期)补充称:“‘禁止纹身区’是营业者自由、纹身持有者权利以及其他顾客权利相互交织的复杂问题,因此在法律上对其进行制裁时必须十分谨慎。”
现行法律无法解决“禁止纹身区”问题,但法律界认为,应当先行社会讨论,而非由国家直接介入。一名要求匿名的、出身宪法研究官的律师表示:“如果国家介入并对个人的私领域进行规制,反而可能导致过度保护一方权利,从而侵害另一方的基本权”,“针对残疾人或女性等、出于公共性目的的禁止歧视相关法律已然存在,因此若将一切情形都视为歧视而由国家介入,必须格外慎重。”
《法律新闻》记者 Lee Jinyoung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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