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石油公社出身2人参与作案
挖16米地道被警方抓获

在忠清南道天安市市中心,一伙人从地面挖到埋设在地下的输油管企图盗油,其中3人被判处最高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据韩联社24日报道,大田地方法院刑事第12庭以违反《输油管安全管理法》罪名,分别判处前韩国石油公社职员A某和B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和3年6个月。同时,法院还判处提供1.6亿韩元作案资金的C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输油管道施工现场。照片与正文所述具体内容无关。

输油管道施工现场。照片与正文所述具体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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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等人今年2月8日租下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一栋两层仓库,在此后4个月内一直到6月20日,用铁锹和镐头向建筑物地下4米处挖掘,打通一条宽约75厘米、高约90厘米、长约16.8米的地道,企图从输油管盗取石油,但在警方查处下未能得逞。他们为躲避周边怀疑,在所租仓库外悬挂牌匾伪装成物流中心,在建筑内部则将通往地道的部位伪装成冷冻储藏室,手段颇为缜密。


A某和B某曾在韩国石油公社共事。他们利用过去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性选择挖掘地道的位置,并亲自购买安装在输油管上的必备设备,在整个犯罪中发挥了核心作用。A某曾因同类犯罪受罚,此次在累犯期间再次作案,C某也因同类罪行有三次前科。据悉,他们挖掘地道的位置正处在市中心,位于贯穿市区的四车道公路正下方,一旦发生地基下沉和坍塌,存在引发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风险。


法院指出:“盗窃石油行为不仅是针对具有高社会和经济价值的特殊财产的犯罪,考虑到输油管受损可能导致的国家经济损失及爆炸风险,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接着就量刑理由说明称:“虽然因资金不足未能完成犯罪,但他们长期预谋并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有必要予以严惩。”


另一方面,动员具有石油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从输油管中抽取石油的犯罪在去年也曾发生。去年9月,大田地方法院刑事第12庭以违反《输油管安全管理法》罪名,判处因该罪被拘捕起诉的前大韩输油管公司职员D某(65岁)有期徒刑4年。此外,对同案被告、作为资金负责人和作业人员的E某(58岁)等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2年6个月和3年。


他们被控于同年1月整栋承租忠清北道清州市的一处住宿设施,从地下室墙面打洞,用铁锹和镐头等挖掘地道,企图从输油管中抽取石油,因此被移送审判。D某等人以“要经营汽车旅馆”为由欺骗住宿设施业主,以每月450万韩元签订了租赁合同。D某自去年5月起,面向在从事石油相关工作过程中结识的熟人,以每升可获利400至500韩元为诱饵招募共犯。聚集起来的人分工为资金负责人、石油盗取设施安装技术人员、挖掘作业人员等,首先物色作案地点,之后勘测输油管埋设位置并绘制地道设计图纸,缜密筹划犯罪。尤其是多次有同类前科的D某,利用其在大韩输油管公司担任技术人员期间掌握的知识,在出狱仅一个月后再次策划犯案。



他们于去年10月承租忠清北道沃川的一家加油站,曾尝试第一次挖掘,但因地道积水严重而放弃,随后将清州住宿设施作为第二处犯罪据点。D某等人在此处一边吃住一边挖掘,持续50余天,打通了一条长达10米的地道,直抵距输油管前方30厘米处,但在即将盗油前被警方抓获。据悉,他们接近的输油管位置位于一条日均车流量达6.6万辆的四车道国道旁的地下,一旦地基下沉存在坍塌风险。法院就量刑理由表示:“该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多名共犯分工协作,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罪质极为恶劣,但也考虑到犯罪未遂这一点予以斟酌。”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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