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高龄受害者
前科累累…以类似手法持续作案
一名以“只借住一晚”为名接近高龄被害人并实施盗窃的50多岁女性,在二审中也被判处实刑。
18日,光州高等法院第1刑事部(审判长 Park Junghun)表示,对因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盗窃)被起诉、在一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的A某(53岁,女)以及检方提出的上诉全部驳回。
A某因2024年8月9日在蔚山北区盐浦洞受害人B某家中盗取财物等行为,被控自2024年8月至2025年3月期间共12次以多名被害人为对象实施盗窃而被诉至法院。在此期间,A某盗取的物品价值共计约1231万韩元。
A某大多先与以高龄为主的被害人建立亲近感后再实施犯罪。她敲开一名被害人家的大门,自我介绍称“我是住在前面那栋公寓的人”,并表示“姐姐把门锁上走了,我想借住一晚”,以此接近对方。被害人出于好意将A某领进家中。此后,A某在受害人家中四处察看,掌握准备盗走的现金所在位置及物品的稀有程度。她在受害人家中过了一夜后,又谎称“带你去参观一下我的家”,诱使受害人先出门,然后盗走物品和现金等。之后,A某假装与受害人一起往自己家方向走,中途谎称“去买点吃的”,随即逃跑。
除此之外,A某还以“跟您一起去做清晨礼拜”“乡下的父母寄来了很多泡菜,想和生活困难的老人一起分享”“我是来见和您上同一所教会的外孙女的”等话语骗取其他七八十岁受害人的信任并接近他们。据悉,她有多次同类前科,即便在接到警方的出席要求后仍不予理会,反复以类似手法实施犯罪。
一审合议庭指出:“被告人惯常实施盗窃,作案手法大胆且具有计划性”,“尤其是犯罪对象大部分为在犯罪面前较为脆弱的高龄群体,犯罪情节恶劣。”接着批评称:“其守法意识淡薄,在30多年间反复实施同类、类似手法的犯罪。”二审合议庭也表示:“被告人并未为向被害人请求原谅等付出特别努力”,“原审量刑正当”,从而说明驳回上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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