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缺席审判的“轻微犯罪”
应以法定刑而非法官宣判刑为标准判断

即使在一审仅被判处10万韩元罚金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所涉罪名并非刑事诉讼法允许缺席审判的轻微犯罪,那么在被告人未出庭的情况下于二审终结辩论,属于违法行为,最高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


这一判决的趣旨在于:判断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上允许缺席审判的轻微犯罪,不应以实际宣告的刑罚为基准,而应以法律规定的法定刑为基准。


首尔瑞草洞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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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11日消息,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Park Youngjae)在被控盗窃数十枚装饰用卵石并在一审被判处10万韩元罚金的A某一案的上诉审中,撤销了驳回A某上诉的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仁川地方法院重审。


合议庭首先表示:“在上诉审中,原则上也不得在被告人未出庭的情况下开庭;如被告人未出庭参加上诉审公判期日,应当重新指定期日,如被告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重新指定的期日仍不出庭,则可以在不听取被告人陈述的情况下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276条(被告人的出庭权)规定:“被告人未出庭参加公判期日的,除有特别规定外,不得开庭。”同法第365条(被告人的出庭)第1款规定:“被告人未出庭参加公判期日的,应当重新指定期日。”第2款规定:“被告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重新指定的期日仍不出庭的,可以在不听取被告人陈述的情况下作出判决。”


另一方面,同法第277条(轻微案件等与被告人的不出庭)将下列情形列举为可以在被告人未出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的情形:▲应处不超过500万韩元罚金或科料的案件(第1项)▲显然应当作出公诉驳回或免诉判决的案件(第2项)▲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应处超过500万韩元罚金或拘留的案件中,被告人提出不出庭许可申请且法院认为被告人不出庭不致妨碍其权利保护并予以许可的案件(第3项)。


同法第370条(准用规定)则规定:“第二篇中关于公判的规定,如本章无特别规定,则准用于上诉的审判”,明确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二审。


合议庭指出:“从原审情况看,在被告人收到第一审公判期日的被告人传票后仍未出庭时,原审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70条、第277条第1项,在被告人未出庭的情况下开庭,完成了证据调查等审理后终结了辩论。”并强调:“然而,本案公诉事实适用的刑法第329条(盗窃罪)的法定刑为‘不超过6年有期徒刑或不超过1000万韩元罚金’,因此,本案并不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在上诉审中允许缺席审判的案件。”


合议庭接着表示:“尽管如此,原审仍在被告人未出庭的情况下开庭,在第一审公判期日完成证据调查等审理后终结辩论,原审此种做法在诉讼程序上违反刑事诉讼法,足以对判决产生影响,存在错误”,从而说明了发回重审的理由。


A某于2023年5月24日上午在仁川南区散步时,被控将被害人B某为美观和排水等目的铺设在自家住宅玄关前的数十枚白色装饰用卵石(价值约5000韩元)拾入黑色塑料袋中带走而实施盗窃,因而被提起公诉。


当时,B某发现相当一部分卵石不见了,觉得可疑,查看了监控录像后,得知是A某将卵石拿走。当晚在巷口与A某相遇后,B某上前质问,A某却说:“是我拿的没错,但那点东西算得了什么?”一副无关紧要的样子。甚至在B某当场要求其立即归还卵石时,A某也予以拒绝,最终B某向警方报案。


在审判中,A某否认指控,称“只是以为是无主物或被丢弃的物品才拿走”。


但一审合议庭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判处10万韩元罚金。


合议庭认为:“综合被告人取得被害物品的经过、在取得后即刻受到被害人抗议却仍未归还而径直带走等情况,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A某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的判断也相同。


在二审第一次公判期日,A某未出庭,合议庭在A某缺席的状态下继续审理,终结辩论后指定了宣判期日。


合议庭以“综合现场照片等一审依法采纳并调查的证据所认定的下列情形,可以充分认定被告人如公诉事实所载,盗窃了被害人所有的花坛装饰用卵石,被告人的主张不能采纳”为由,驳回了A某的上诉。


合议庭将上述判断的根据概括为:▲从当时卵石摆放的位置和形态来看,具备正常常识的一般人完全可以知道,这些并非无主或被丢弃物,而是安装木制平台的人为美观和排水等目的而铺设的物品 ▲被告人发现被害人住宅玄关前木制平台旁边伸出的卵石后,四下张望,随即擅自将数十枚卵石拾入黑色塑料袋中带走 ▲在被害人提出返还要求后仍拒绝返还等。



但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审判在程序上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存在程序违法,判定应在A某出庭的状态下重新审理本案。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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