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多数国家广泛承认中止维持生命治疗
美国部分地区和荷兰等引入协助安乐死
缺乏制度时只能通过自杀、绝食等自救

海外主要国家允许对末期患者实施中止维持生命治疗以及协助尊严死等消极、积极形式的尊严死。它们普遍较为宽泛地承认基于患者自主决定的中止维持生命医疗的执行范围,其中部分国家还引入了通过药物给药实现的协助尊严死制度。


海外主要国家叫停无效治疗…部分国家允许协助安乐死[怎样的死亡] View original image
◆适用末期·植物人患者…无家属时由法院裁决

根据26日保健福祉部发布的临终关怀与维持生命医疗综合规划,英国、澳大利亚部分州等虽然没有协助尊严死制度,但可以中止对末期患者、植物人患者和重度痴呆患者的维持生命治疗。日本不允许协助尊严死,也不允许对植物人及重度痴呆患者中止维持生命治疗,但对末期患者则可以中止维持生命治疗。


这些国家的目标,是在临终阶段让患者不失去尊严与体面,得以善终。英国在其“生命终末期照护战略”中,将其定义为:在熟悉的环境中保持生命的尊严与被尊重,与家人、朋友在一起,无痛苦地走向死亡。日本则制定了相关对策,以实现一种“地区共生社会”,让癌症患者及其家属在居住地获得必要支持、有尊严地生活,从而提升其生活质量。


即便患者丧失决策能力或没有家属,也可以作出中止维持生命医疗的决定。在英国,根据《决策能力法》设有独立精神能力代理人(Independent Mental Capacity Advocate,IMCA)服务,综合考虑患者过去的信念、治疗可能性等,以患者的最大利益为标准,判断是否中止维持生命治疗。美国在患者没有可代为作出医疗决定的家属时,由法院根据医生的申请指定代理决策人。患者在具有决策能力时,也可以通过预先指示书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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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适用对象与医生协助范围存在“差异”

在美国部分州、荷兰、奥地利、澳大利亚部分州以及瑞士等国,中止维持生命治疗的适用范围从末期患者扩大到植物人和重度痴呆患者。这些国家已引入协助尊严死制度,但在适用对象、是否可撤回以及医生协助的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美国俄勒冈州,协助尊严死适用于18岁以上、无法治疗或康复、预期在6个月内死亡的末期患者,且须有其自愿意愿。患者提出请求与实际执行之间必须有等待期:首次口头请求后需间隔15天,书面请求后需间隔48小时。患者可随时撤回请求,医生可以根据患者请求开具药物处方,但不得由医生亲自给药。


在荷兰,适用条件为12岁以上、无法治疗且承受难以忍受痛苦的患者,并须有其自愿意愿。由主治医生在确认患者状态后执行程序,法律未规定医务人员享有拒绝给药的权利。申请一旦提出便不得撤回,医生可以开具药物处方并亲自给药。


在奥地利,适用于18岁以上、患有难治性疾病或严重且永久性疾病、并提出自愿请求的患者。需要两名医生共同确认患者状态,协助尊严死根据由患者与医务人员共同拟定的“死亡意向书”执行。法律中明确规定可以撤回,医生可以开具药物处方并亲自给药。


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适用对象为成年末期患者,且预期寿命在6个月以内(神经退行性末期患者为12个月以内),不允许适用于残障或痴呆患者。需经过主治医生对其资格的评估,并获得所用药物的批准。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意愿撤回申请,医生被允许开具药物处方并亲自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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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并没有专门允许协助尊严死的法律,而是根据刑法第115条,仅在出于自利动机帮助他人自杀时予以处罚,如非出于自利动机则不予处罚。以此为依据,瑞士成立了非营利组织或协会等,为不分国籍、希望获得协助尊严死的人提供支持。



在尚未建立协助尊严死制度的国家,患者只能选择自杀、绝食等自救方式。自杀不仅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痛苦,也会给家属留下严重创伤。绝食则是通过不摄取食物和水,在10至14天内死亡的方式,需要患者及其家属具备极其强大的意志力和忍耐力,因此被指出难以成为现实可行的替代方案。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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